- +1
新环保法四重拳治污,违法排污由“限期整改”变“立即停止”
“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与新《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四个实施细则,也同期正式实施。
1月8日,环保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通报这四个配套实施办法。它们分别是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其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四个配套办法,为如何实施上述罚则,做出了清晰界定。
按日计罚:让“限期整改”变为“立即执行”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提出的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被认为是遏制违法排污现象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本次环保部发布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这几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被明确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曹立平表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按日计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连续处罚不受次数限制,直到违法排污行为终止。
查封扣押:广州完成新环保法查封第一案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而《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则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根据该办法,“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等行为,将可能面临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
该办法公布后,广州市环保部门已完成了国内首例环保查封“第一案”:1月4日上午,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检查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光明村三窿的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针对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废机油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查封。
参与该行动的广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郑则文在发布会上表示,“这个案件在去年6月、10月就已两次发现问题,但当时环保部门没有强制处罚权,只能依法提请属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新《环保法》赋予了我们强制处罚权限,我们对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到现场采取了强制措施”。
取消验收:企业要强化环保主体责任
四个配套办法还突出强调了排污者在治理污染中的主题责任地位。曹立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保护部门取消了对污染企业的整改验收环节,将整改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但并不是放弃监管,环保部门会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曹立平说,《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
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
而在解除限产、停产整治措施后,环保部门跟踪检查中,如果再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提请政府关闭该企业等措施,“这涉及到企业‘生存与否’的问题,更具威慑力。同时,也省去了以前做整改验收的行政支出”,曹立平说。
同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相关排污主体的信息公开也做了规定,整治情况也是相关的公开内容之一。
还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除了已经实施的4个配套办法,新《环保保护法》还将陆续出台多个配套办法。根据此前的规划,环保部将出台54项相关办法。
据曹立平介绍,除了已经实施的4个办法,目前已编制完成9项,近期将完成13项,还有26项仍在编制中,另有调整1项,取消1项。“真正急需的配套政策,正在抓紧出台”。
他同时表示,目前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首先是要在2015年全年组织全国的环保执法法大检查,发现相关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处理。更重要的是,“让新环保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在实际执法中落到实处,能付诸实践,使其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