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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有纳税“身份证”了:税收征管法再修订,为房地产税铺路
你要有纳税“身份证”了。
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讨论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解释,这对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特别是解决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帮助。
征求意见稿由国税总局及财政部起草,这也是税收征管法时隔6年再度修订。不同于此前的小修小补,此番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做了大幅调整和补充,新增45条,共11章139条。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变动包括五个方面: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实现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健全争议解决机制。
刘剑文透露,国税总局2014年8月曾内部向包括其在内的专家征求过意见,当时版本的草案共有141条。“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通俗地说,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载有纳税人纳税信息的“身份证”。据刘剑文介绍,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有纳税识别号。而征求意见稿要求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意味着今后自然人纳税人也将有自己的纳税信息”身份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刘剑文解释,在国外,社会保障和纳税人识别号是紧密相连的,有助于政府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这对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特别是解决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专设“信息披露”一章,规定了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指出,现行《税收征管法》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更没有健全对涉税信息,特别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管理制度,没有赋予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刚性约束权力。
这导致长时间以来,税务部门无权查询公民个人相关的涉税信息。施正文称,目前纳税信息都是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真实性都有问题。
不过,更为重要的是,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涉税信息对税务机关的公开,其更为直接的原因是配合实体税制改革。
施正文表示,实体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提升直接税的比重,这涉及千千万万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只有知道纳税人分布情况、税人收入情况、经营情况,才能确定纳税义务。
所谓直接税,简单点说,就是直接向企业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直接税对应的是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虽然个人并不直接缴纳,但多数还是要间接为之“埋单”。
在税制改革中,加大直接税的比重,减轻间接税的比重,这一提法提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以2013年为例,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且工薪阶层是缴纳主体。
刘剑文特别提到,此番征求意见稿既完善了纳税人的责任,也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着重强调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刘剑文说,过去对纳税人违法处罚比较重,处罚应该合理科学,在法定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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