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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争议判决:行贿251万获缓刑,承诺行贿128万判十年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5-01-05 18:0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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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毛绍烈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广西贺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毛绍烈,因涉嫌受贿罪等于2012年3月落马,由此牵出37名涉嫌行贿人员。据广西纪检监察网刊发案件侦破纪实显示,该案“个人送钱数额最多的达290.6万元,单笔最大数额达128万元。”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掌握的相关司法文书显示,上述290.6万元出自陈纪普之手,而128万元则是检察机关指控何中方的行贿金额。但令人费解的是,陈纪普被“判三缓四”,而何中方则在原审中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值得一提的是,陈纪普、何中方涉嫌行贿案,均由广西北流市(县级市)法院审理,两起案件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均相同,且二人均无自首立功情节。不同的是,陈纪普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当庭认罪,而何中方则翻供。

        2015年1月3日,何中方的辩护律师陈光武向澎湃新闻表示,检察机关指控何中方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何承诺将一项目所得利润256万元的一半分给毛绍烈。但证据显示,这一项目利润远不足256万元,“何中方的有罪供述是受到诱供情况下做出的。即便何中方承诺送毛绍烈128万元,但直到案发,也没有兑现这一承诺,不应构成行贿罪。”

        2013年11月21日,玉林市中院撤销了何中方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但截止目前,该案仍未判决。2014年5月21日,何中方被取保,同年12月4日,何再次被羁押。

“承诺行贿”128万被判刑十年

        先后担任广西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政协副主席的毛绍烈,因贪腐问题在2012年遭查处。该案在广西影响较大,广西纪委还曾专门编书著文,以警示党员干部。

        从2014年11月起,广西纪检监察网连载《查处贺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毛绍烈腐败案纪实》一文。该文介绍,在毛绍烈腐败案中,行贿者“个人送钱数额最多的达290.6 万元,单笔最大数额达128 万元。”

        澎湃新闻查证,该文共分十二章,其中描写陈纪普(案件纪实中被化名陈明)与毛绍烈权钱交易的内容,占了整整一个章节,文章用“令调查组拍案惊奇”来形容二人间的交易,并称“在与毛绍烈的权钱交易中,陈明是个大手笔,也是毛绍烈在调查组工作点最先交代的行贿人。”

        广西贵港市检察院指控毛绍烈的起诉书显示,上述290.6万元为陈纪普行贿毛绍烈的金额。不过,北流市检察院起诉陈纪普时,指控其的行贿金额为251万元,其中包括151万元现金和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陈纪普对此指控无异议。

        北流市法院认为,陈纪普无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处陈纪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而在前述《案件纪实》中几无提及的何中方,却在原审中被判处十年实刑。北流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何中方在时任钟山县委书记毛绍烈的支持下,在没有资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找到湖南常德市经适房开发中心,取得钟山县市政项目新世纪广场步行街项目的建设承包权。

        此后,因资金问题,何中方将该项目转让,从中赚取转让费256万元。何中方决定将其中的128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毛绍烈。毛绍烈同意收取后,要求何中方暂时代为保管。

        另外,检察机关还指控称,何中方在2004年,用信封装着3万元送给新世纪广场步行街项目指挥部指挥长麦达辉。

        对此,何中方辩称,步行街项目是合法取得及转让,转让后纯利润为11.19万元,没有向毛绍烈及麦达辉行贿。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中方在承建新世纪广场步行街项目中,为了感谢毛绍烈在项目的优惠政策、违规转让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忙,主动向毛绍烈送好处费128万元,并承诺为毛进行投资增值。此外,何中方为了感谢项目指挥长麦达辉的关照,主动向麦达辉送好处费3万元。

        最终,北流市法院判何中方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中方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2013年11月21日,玉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北流市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5月21日,何中方被取保,同年12月4日,何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仍被羁押。

当事人翻供称遭办案人员威胁

        据相关判决书显示,北流市法院认为,关于何中方向毛绍烈、麦达辉行贿的事实,有毛绍烈、麦达辉所收贿赂的证言,以及何中方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相关证据证实。据辩护律师介绍及相关书证显示,上述何中方、毛绍烈、麦达辉均已翻供。

        1月3日,何中方的辩护律师陈光武向澎湃新闻表示,何中方只是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离开侦查阶段后即翻供。而律师调阅讯问录像,比对相应笔录后发现,讯问人存在指供、诱供行为,讯问笔录中所谓的“有罪供述内容”都不是何中方本人的供述。

        比如,同步录像显示,讯问人员问;“如果没有他(毛绍烈)的帮忙,你们认为会赚到这些钱了?”何答:“我认为可能不会。”问:“肯定不会赚到这些钱,是吧,所以你就承诺送他一半,得到这256万元,送他一半,一半是多少钱了?”何答:“一半是128万。”

        而在讯问笔录中,上述对话则被记录为何中方说:“因为我事先跟毛绍烈说过,我得了好处费后要感谢毛绍烈的,我就对毛绍烈说这256万元要送一半给他,也就是要送128万元给他。”

        据何中方的上诉书显示,何中方在庭审中称笔录有些内容是办案人员断章取义及受到办案人员威胁形成,威胁其如果不配合办案的话,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没收其全部财产及其身体可能受到伤害等。何中方内心产生恐惧,无奈才作虚假的自述及在笔录上签名。

        陈光武还表示,在转让步行街项目时,何中方所获利润并不是256万元。在侦查阶段,何中方曾向办案人员提交了在涉案工程中,何中方经手并亲自开支、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工资、设计费等共计244万元的成本开支材料,证明256万元并非利润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上述证人证言,一审法院也没有依职权调查,违反法定程序。

        “256万元中,只有很少的利润,他自己都没赚这么多钱,怎么会承诺送毛绍烈128万元?”陈光武表示:“即使确实有过承诺,也不构成行贿罪,因为受贿罪是以实际占有为依据的,一直到案发,何中方也没有给毛绍烈12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陈纪普、何中方涉嫌行贿案,均由广西北流市(县级市)法院审理,两起案件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均相同,且二人均无自首立功情节。不同的是,陈纪普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当庭认罪,而何中方则翻供。

        1月4日,上述两案审判长陈世忠向澎湃新闻表示,陈纪普的案件判决是2012年做出的,而何中方是2013年判决,此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何中方的判决是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做出。陈世忠称,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不便多说。

        据何中方的原一审判决书显示,陈世忠所述司法解释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贿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何中方的辩护律师认为,即使何中方有行贿行为,但法律有“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不利时,不能适用加重当事人惩罚的法律、司法解释,如果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有利,则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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