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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获国家赔偿20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2014-12-31 09: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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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和父亲李三仁在家中等待着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判决书。澎湃新闻记者 李坤 图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疆法声 12月31日消息,内蒙古高院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杀人案中有一起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当日,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父母鞠躬道歉,并代院长胡毅峰送给呼格吉勒图父母个人慰问金3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

        内蒙古高院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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