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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仍赔1.6亿,可分期,可抵扣
12月30日下午,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排污企业需支付1.6亿余元赔偿”的判决。这是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高院获悉,终审判决同时指出,6家涉事企业如果在此1年内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造,明显降低环境风险,那么这部分改造费用,有望在延期支付的“赔偿款的40%”的额度内进行抵扣。
相比于一审判决,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更加“人性化”,既惩罚了涉事企业,又考虑了企业的生存实际和环境污染的源头预防。该判例或将对今后此类案件有示范价值。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江苏省高院于今年12月4日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后,正式受理的第一起相关环境诉讼案件。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担任审判长,省高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建功和法官陈迎担任审判员。
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有望抵扣赔偿款
这桩杂糅着法律适用、公众期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二审经历了两次公开庭审,分别为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12月16日。
此前,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倾倒废盐酸、硫酸等危险废物,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江苏常隆农化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今年9月,多家被告企业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应予纠正。
江苏省高院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江苏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1.6亿余元,包括常隆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270万余元、锦汇公司4101万余元等。
江苏省高院要求,6家涉事企业应在30日内向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
不过,对于“赔偿款的40%”,终审判决留了个“口子”: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如果6家涉事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1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那么,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泰州市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这需要涉事企业提供3个材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相结合
“环境审判的落脚点就在保护环境。”江苏法院系统人士对澎湃新闻说,“如果我们判决了,还是有那么多废盐酸、硫酸无序流转,对环境还存在高风险,显然不行,我们就要想办法让企业自我消化,消除这种潜在的风险。可以用经济激励的手段,鼓励、引导他们往这方面努力。”
澎湃新闻了解到,江苏省高院二审期间,合议庭就对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治理状况、副产酸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常隆公司副产酸加工回收利用设备改造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201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天休庭后,省高院院长、本案审判长许前飞也对涉事公司和律师说,司法不单要考虑打击污染行为,还要考虑环境修复。
至于“技术改造费用抵扣赔偿款”,该人士分析说,“条件相当严格,前提是企业要技术改造,改造了还要有效果,此外,一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才能申请抵扣。”
多名学者和律师认为,用技改投入的费用来“抵扣”一小部分赔偿款,这一方式是这份判决的一大亮点。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对澎湃新闻说,和一审判决相比,“这更加人性化,不能把企业一罚致死。通过企业自我改造、升级环保工艺和设备,再适当抵扣,给企业一个生存机会,同时也减少、避免了污染,体现了判决不仅要追求法律的公正,也要追求社会效果。”
“我感觉这份判决是比较公正的,将企业技术改造的费用予以适当抵扣,体现了既要惩罚污染企业,又要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污染。”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军也对这份判决比较认可,他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委托代理人。
“这份判决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的结合。”上述江苏法院系统人士对澎湃新闻分析说,“环境遭受污染,就需要修复,这是恢复性司法;最好的状态是不污染,因为,一旦污染了,还得花钱修复,这就滞后了,而从源头上堵住,这就是预防性司法。”
此外,这份判决还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化工企业对盐酸、硫酸等危险物质的流向、处置,不仅有道义责任,也有防范责任、法律责任。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对澎湃新闻说,“这对企业是个警醒,它们不能想方设法钻空子,来规避法律责任,而是要有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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