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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数据实控人及时任总经理操控自家股票遭市场禁入
证监会5月28日晚间披露的处罚决定显示,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ST中昌,600242,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及时任总经理谢晶操控操纵中昌数据股票一事做出处罚,对陈建铭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对陈建铭、谢晶及涉案者胡侃没收违法所得1147.225806万元,并处以2294.451612万元罚款,其中对陈建铭罚款1147.225806万元,对谢晶、胡侃分别罚款573.61290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陈建铭、谢晶、胡侃控制使用“蔡某波”等10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中昌数据。这期间,陈建铭因为资金紧张和三盛宏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中昌数据的质押风险,安排谢晶和胡侃寻找、提供证券账户和配资资金并交易中昌数据,以维护中昌数据股价稳定,陈建铭控制的企业提供保证金、利息,胡侃与谢晶对接追加保证金等事宜。
经证监会调查,陈建铭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中昌数据,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中昌数据交易价格,共计获利1147.225806万元。
面对证监会的调查,陈建铭提出只希望股价稳定在预期之上,没有操纵牟利的动机和企图,不存在操纵故意。但证监会认为,陈建铭等人确有将股价稳定在一定预期之上、从而规避质押风险的意图,并通过安排配资交易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陈建铭、谢晶知悉胡侃拟拉抬股价的情况,当事人所称不存在操纵故意、操纵行为由胡侃独立实施等说法不能成立。
此外,证监会认为“稳定股价”系陈建铭起意并最终受益,且陈建铭对于三盛宏业内部资金划转是明知的,操纵行为主要系个人意志体现。三盛宏业内部虽有资金划转的审批决策,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形成了操纵市场的单位意志。由此,应认定本案操纵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为此,证监会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中昌数据2000年12月7日登陆上交所,主营业务主要为国内数字化营销及国外数字化营销,实际控制人陈建铭。
截至5月28日收盘,中昌数据跌2.68%,收于2.5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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