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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防火墙”,也有“沟通渠”,南京法官律师对谈相处之道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人曾用《红灯记》的台词来形容:拆了这堵墙,就是一家人。我不赞同,墙必须有,但交流也要有;不能走暗门,要光明正大地交流。”
“我建议诉状不超过两页纸,代理词不超过3页纸。对于修饰语,我们法官不感兴趣,我们只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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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江苏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一场法律人沙龙。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现场看到,这场“为了法律人的最大公约数”主题沙龙,容纳80人的空间座无虚席,数十位律师和江苏三级法院的法官均出席,他们坦率发言,尽兴“吐槽”,甚至“八卦”起了法官和律师哪个群体离婚率高。
多年来,我国司法界一直强调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以防止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徇私枉法。但在实践中,将原本属于法律共同体的两大群体强硬地“隔离”起来,“老死不相往来”,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那么,法官与律师到底该如何相处,是不是注定只能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法官与律师的健康而良性互动,也许就在此刻播下一颗种子,有了一个新起点。
互相“隔离”,法官和律师只能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
“律师很辛苦,法官很辛苦,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我们本是同根生,难道我们还要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吗?”26日下午2点,主持人陈扬抛出这样一个问题。她是主办方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澎湃新闻了解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20多个“不得”,包括“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等。
2009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包括“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
这些规定构成了法官与律师群体的“防火墙”,这对法官公正审判、排除外界的诱惑与干扰,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在现实中,法官与律师,在庭审现场之外,“老死不相往来”,却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且这种“相互隔离”的关系甚至有可能走向严重的异化与冲突。
正如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往往会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法官与律师称兄道弟、交往过密、打成一片,甚至“权钱交易”,如武汉中院的“法官集体受贿事件”,让人们将法官与律师看作是气味相投、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的同伙。要么,法官与律师彼此互相提防、相互鄙视,不敢来往、不愿交往。如云南玉溪的“法官铐律师”事件,又将两者的关系推入你死我活、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境地。
这场沙龙的主持人陈扬也举出自身的例子。她对在座的法官说:“由于工作忙碌,更由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发的各种禁令,我们大家的关系变得扭曲。譬如我,走到江苏省高院或者南京市中院或者鼓楼区法院,如果碰到曾经办理过我案件的法官,或正在办理的法官,从来不敢打招呼,唯恐被当事人看到,也担心被你们同事看到给你们带来麻烦,更怕被对方律师看到被拿来发难。所以,我们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谈到双方交往,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要有个度。”南京市中级法院退休法官卞正义在沙龙上说,“我做法官20年,大家都知道请我吃顿饭不容易。因为很多人都这么认为,吃饭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所以,我不能吃。如果被另外一方当事人拍照了,就更麻烦了。”
江苏法院系统人士也对澎湃新闻说,上述这些规定,让法官和律师的相处变得很微妙,有时候难免尴尬,“比如我是法官,同学是律师,我们可能连在一起吃饭都不行。而另一方面,可能是越禁止,底下越放纵。”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五庭庭长邢嘉栋也有话说,“我们非常担心有人(律师)在背后说什么和我们是朋友、亲戚,往往会让我们背黑锅。有的律师打着和法官熟的名义,最后把黑锅给我们背。有人对我们这个群体似乎有约定俗成的负面看法。”
可容纳80人的空间座无虚席。法官与律师,“隔离墙必须有,但交流也要有”
在审判实践中,律师打交道最多的是法官,法官接触最多的也是律师。如果双方出现巨大的鸿沟、提防甚至对抗心理,显然不利于法官审判、律师执业。
法官和律师到底该怎么相处,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有何区别,陈扬也一直在想,直到她看到一篇文章《法律人的最大公约数》,被深深触动,然后下定决心筹备这场沙龙。
她尝试着邀请江苏的省高院、市中院、区县法院等三级法院的人士,直到沙龙前一天才正式敲定了嘉宾。沙龙开始前30分钟,她才完成整个文稿提纲,匆忙涂点口红,然后登场。由于这几天休息太少,加上担心、紧张,她的大腿一度暗暗抽筋。
陈扬原本最坏的打算是“能完整走过场就好”,结果却让她吃惊:“高潮迭起,掌声不断,4个小时没有一秒钟冷场。为了法律人的最大公约数,大家有太多的话要说。”
“法官和律师应该成为朋友,而且应该成为这个最大公约数中最中坚的力量,我们应该有同一个价值追求。”江苏省高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孙辙举例说,“外国律师和法官正常交往的平台有很多。2006年我去德国的时候,一个研究会上,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一起交流,为什么双方之间交往没有问题?有人就觉得奇怪,我们是为了同一个东西奋斗,为什么要分出彼此?只有在法庭上相互对抗的时候,才要相互区分。”
“实践中法官和律师的沟通,特别是庭下的沟通是很避讳的。我认为,法官和律师在庭下是可以沟通的,但很多人认为只能在法庭上沟通。”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钧认为,律师和法官在为了同一个目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沟通?每个律师和法官都应该把自己的底线坚持住,那么沟通是正常的。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开顺说,“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人曾引用电影《红灯记》的一句台词来形容:拆了这堵墙就是一家人。我不赞同,墙必须有,但交流也要有;不能走暗门,要光明正大地交流。但这种交流不应该谈到一个具体案件上去,不能有私心,而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一篇文章中也认为,法官和律师应该建立起同学、同志、同仁的正常关系。
所谓同学式关系,是指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都是经过相同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
所谓同志式关系,是指律师与法官虽然分工与职责不同,但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
所谓同仁式关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
律师与法官能“正常、平等地沟通”,才算接近“法治理想”
当天的沙龙上,法官和律师还聊了双方思维的异同,以及怎么交流、沟通更顺畅。
江苏省高院研究室主任孙辙说,“很多法官其实希望律师带来专业的东西,而不是有多少关系,我们讨厌‘关系’。”
关于诉讼文书,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庭长邢嘉栋直接说:“我建议诉状不超过两页纸,代理词不超过3页纸。希望大家首先把争议焦点根据三段论进行分析,不需要修饰。对于修饰语,我们法官不感兴趣,我们只看干货。”
“法官的话要听,但律师是当事人聘请的,需要让委托人认可工作。委托人利益思维是律师区别于法官的重要方面。”谢开顺律师提出不同意见,“譬如,提供诉状、代理词,或委托人到场听庭,如果按法官讲的只写二三页纸,或只说要点,当事人肯定不满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谢律师开玩笑说,“是否可以搞一个详细版本和一个简明扼要版,简明扼要版提供给法官,详细版如果委托人需要,可以给他。”
这场原定下午5点结束的沙龙,因为大家的热烈参与,延长了1个小时。
孙辙说:“这个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希望它搭建的平台在未来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透明的交流空间,让大家能够正常、平等地沟通。法治理想实现的那一天,也是法官和律师最期待的一天。”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认为,这个活动得到了共鸣,提供了一个法官和律师很好的沟通平台。“以这场沙龙为契机,律师协会将继续组织一些活动,创造良好沟通的条件。”南京市法官协会秘书长沈亚峰也表示,南京市中院院长胡道才也对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加强交流沟通十分重视。南京市法官协会与南京市律师协会签订了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工作意见,还向南京市律协提议召开联动工作会议。
“南京市法官协会已与市律协签订了构建沟通的协议,我们有义务要创造良好的沟通环境。”主持人陈扬说,不管他人是否作为,“我们法律人要从自身做起,为法律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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