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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当班机长上诉: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判决杜撰事实
2014年12月19日,我国首例重大飞行事故案在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齐全军犯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齐全军担任机长执行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客运航班任务,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担任副驾驶。20时51分,飞机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飞,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于21时38分坠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全军未履行机长职责擅自撤离飞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12月24日,被告人齐全军提出上诉。据齐全军的辩护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介绍,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一审判决杜撰事实,一审判决歪曲事实,一审判决证据违法,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等五个方面。
张起淮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部分剥夺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予以纠正,在查清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案件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伊春空难’不是一个人造成的,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有关责任人员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照搬了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没有排除一些矛盾的证据,前因后果没有查实,量刑也不公。”张起淮说。
齐全军认为自己今后不能再飞了,但是其他飞行员还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希望通过上诉维护民航飞行员这个群体的权益,进而推动民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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