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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向检方控告7名办案、检验警察,要求对其违法办案追责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念斌的代理律师王兴处获悉,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两份控告书,分别控告8年前主办念斌案的平潭县公安局民警翁其峰、游经飞,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术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
念斌要求,对翁其锋、游经飞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五人违反鉴定规范及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王兴告诉澎湃新闻,福建省检察院已经接收了念斌提交的控告材料。王兴说,念斌此次提出的控告,针对的是有证据证明存在枉法嫌疑的具体责任人。而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因起诉、审判属于职务行为,很难确定具体责任人,追责有赖于相关部门的自查。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的有罪供述和检验人员的毒物鉴定报告是该案的核心证据。
该案随后历经8年10次审判,念斌4次被判死刑。审理过程中,念斌多次称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念斌的辩护人则提出警方的毒物鉴定造假。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宣告念斌无罪。
念斌在对当年办案人员的控告中指称:
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以抓控告人老婆来威胁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陈某(该案主要证人之一)和丁云虾(受害人母亲)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吻合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
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
念斌在对检验人员的控告中指称:
一、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控告人被无辜追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一图两用、两图四用”;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检验程序严重违反操作规范;鉴定人签字存在冒签和仿签的问题。
二、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涉嫌隐匿证据以及故意制作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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