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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公布:政府可起诉剥夺失当父母监护权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侵害时,一些政府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当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侵害时,一些政府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7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性侵居首位
近年来,各地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残忍虐待亲生女儿案”、“深圳父亲‘教训’儿子致死案”等多起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极端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的缺失。
就此,《意见》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表示,《意见》前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相当前六项的其他情形,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法研究室少年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处获悉,《意见》之所以将性侵列为首位,是因为性侵是对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一种伤害,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远大于虐待和遗弃。
多部门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此前,我国的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执行的问题上不够明确。
《意见》规定,除未成年人亲属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称,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诉讼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情况紧急的,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胡云腾表示,严重违反人身安全裁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是说让父母远离孩子,而是在未成年人已经受到严重伤害,处于极度危险的状况时,才会把孩子带离。”最高法研究室少年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
侵害后果严重者可能将永失监护资格
针对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意见》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以及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对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表示,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也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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