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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如何合法利用、流动、交易?上海召开数据立法研讨会
5月27日,上海召开数据立法研讨会。
公共数据如何更好开放开发、企业数据如何开放共享、个人数据如何合法开发利用……上海数据立法将关注这些问题。
最大限度释放数据活力
上海市数据立法起草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大数据中心主任朱宗尧在专题报告中介绍了上海数据立法的总体定位,具有促进性、基础性和引领性的特点。
规范数据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是立法的基础。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是立法目标。
他说,当前上海正在全力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既需要数据的底层支撑,也需要数据和业务的协同,更需要基于数据和业务协同实现对城市经济、生活治理体系的改造优化。
这次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设定的是有限目标,解决的是基础命题,重点聚焦数据如何治理、如何更好流通利用、数据权益安全如何保障等内容,不涉及应用和产业领域。
在数据权益保障方面,拟明确市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与被收集人约定的情况下,对自身产生和依法收集的数据,以及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权进行管理、收益和转让。
公共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方面,拟强化市级责任部门的数据治理责任,形成基于应用场景的共享机制,由市数据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授权运营,并建立相关专家委员会。
朱宗尧提到,将发挥浦东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完善数据交易体系。数据交易范围方面,拟明确公共数据、产品可以交易,但公共数据的原始数据集不得交易。交易类型方面,拟以中央授权为依据,创新设定数据交易的三大类型,如数据使用权交易、数据收益权交易等,最大限度释放数据活力。
数据安全方面,拟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确定上海市重要数据目录,对目录中的数据重点保护。拟设定条款强化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责任,建立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鼓励个人数据合法利用
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中的制度创新问题和数据立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组织开展了系统化调研,并推出《上海市数据立法调研报告》。
报告认为,上海的数据综合立法,要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为目标,以改革创新数据开放开发规则为抓手,以推动数据跨境流通为突破,以加快建设大规模多领域数据应用场景为保障,坚持统筹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统筹数据供给与数据使用、统筹国内市场与跨境流动、统筹数据开发与数据安全,为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在公共数据的开放分类分级上,报告认为可分为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教育科技、道路交通、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等类别的主题数据。对每个类别根据数据属性判断设置开放级别,可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非开放三个等级数据。
报告建议推动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对经济价值和安全要求较高的有条件开放数据,允许市场化运营。鼓励和支持交通、电信、电力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医院、养老等民生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发公共数据,提高数据开发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报告还建议,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入利益相关各方协同数据开放主体,确立数据开放的审核条件及对应的审核标准。
建议推动企业数据的流动共享,对企业汇集的数据,凡是不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可通过建立健全数据市场、提供数据价值实现路径,形成企业数据流动共享的动力机制。同时,规范企业数据经营行为,约束平台大企业的数据垄断。
报告认为,可立法鼓励以改善民生为导向的个人数据应用活动,充分发挥个人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同时,妥善处理隐私保护与数据应用的关系。
完善个人数据利用监管体系。在市级政府层面成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加强各部门监督职责的协调,建立常态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能分工和协调监督机制。以医疗健康、信用、电子商务等领域为试点,探索高价值、高风险个人信息共享利用规范,为其它领域的个人数据规范化开发利用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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