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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真相调查:与被告关系生疑
一段时间以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以“自己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称因为“领导干预”,要求“无罪也要起诉”,结果造成自己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高尚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孟宪君希望通过自己的举报推动司法机关纠正这起“错案”。
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加之“领导干预”等标签,迅速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个别媒体近乎舆论审判的表述,更是将这起案件和淮北市检察机关推上风口浪尖。
由于安徽省检察机关考虑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再审,为不干扰法院再审,没有对外发布有关案件信息,形成舆论一边倒。那么,“高尚案”到底是一起什么案件呢?是否存在领导干预呢?《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三级检察机关,采访孟宪君、高尚在内的案件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调阅原始案卷,以复盘“高尚案”办理的全过程,还原真相。
几经倒腾获得土地实际控制权
转走职工集资建房款被指挪用
记者综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检察机关的调查情况了解到,高尚是淮北市市容环卫处一名职工,其与淮北市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公司”)的张红认识后,以将土地转让给雷河洗煤厂老板宫超为条件,由宫超出资帮助平安公司缴纳该公司有偿取得的淮北市相山区任圩镇寇湾村6组原砖瓦厂地块(即S1101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证。随即,在高尚的运作下,宫超以雷河洗煤厂刘家保名义与平安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但在完成这两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平安公司未支付土地使用费给寇湾村6组。得知这些情况后,高尚便与寇湾村“两委”刘祥安等人接触协商,表示愿补土地款,并同时包干买下相邻水塘(即168地块)的使用权。后约定以180万元总价有偿转让这两块土地,于2004年5月10日前付清土地余款,否则合同终止。
在以刘家保名义取得土地后,高尚向宫超要土地款,宫超没有钱,高尚向宫超提出将土地转让,高尚给宫超打了140万元的借条,宫超同意把土地还给高尚。按照高尚的要求,宫超安排刘家保向高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高尚办理该土地的权属转让、结算及相关事宜,或联合开发、结算及相关事宜。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检察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先后两个土地使用权证的记载,S1101地块的真正“主人”,先是平安公司,后是宫超(刘家保挂名)。高尚只是个代理人。对于168地块,高尚只是与村里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却始终没有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无钱但有关系、有信息的高尚是个倒腾土地并想从中牟利的“掮客”。
2003年12月,作为刘家保代理人的高尚与淮北市市容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称其本人有一块地,可以找开发商建住宅楼,为市容局职工集资建(购)房。淮北市市容局于是召开党委会研究,同意用高尚说的土地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住宅楼,市容局职工集资购买,并决定成立基建办公室,设在淮北市市容局下辖的环境卫生管理处,由时任市容局副局长兼任环卫处处长李安祥分管,高尚具体负责,成员还有会计纵静、工会主席胡长玲和工作人员王毅。
淮北市市容局党委会研究同意集资购房方案后,2004年1月8日,高尚(以刘家保委托名义)与图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开发高尚取得的这两块土地,建设约4万平方米的市容小区。当年2月10日,图南公司与淮北市市容局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双方共同管理。《住房购销协议书》签订后,当年2月24日,淮北市规划局下发市容小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年2月27日,市计委下达了图南公司建设4万平方米商品房的计划。
2004年3月25日,淮北市市容局职工开始缴纳购房集资款,参加集资购房的职工每户3万元,148名职工共集资444万元。
职工集资后,天天盼望着小区工程开工。然而,工程迟迟不动工,一些职工开始到市容局、环卫处要求退钱,反映职工集资款被高尚挪用。
“市容局至少三次召开党委会听取职工集资购房问题,过问集资款是否安全。”时任淮北市市容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合军说,党委会上,负责集资购房的副局长李安祥表态,集资款没动。然而,过了一段时间,集资款被高尚挪用的传言更多了,此后经李安祥亲自核查后发现,集资款不在了。
根据图南公司与淮北市市容局签订的《住房购销协议书》规定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双方共同管理,职工集资款专户和共同账户的银行印鉴章包括环卫处工会、图南公司、李安祥印章,要同时使用才能动用资金,所以李安祥当时觉得自己没有签批动用职工集资款,集资款不可能被动用。
原来,高尚与王毅在个体刻章人田志金处刻了李安祥的印章。2004年3月23日,以淮北市环卫处工会委员会开设集资专户,银行预留印鉴为淮北市环卫处工会委员会和高尚新刻的李安祥印章。
而李安祥一直认为,开设的集资专户使用的是其留在环卫处财务的印章,所以李安祥一直向市容局党委汇报集资款是安全的。
记者经调查了解,弄清了淮北市市容局职工集资款的流向:
2004年3月26日,高尚以基建办的名义向李安祥打报告申请支付土地款50万元,李安祥签批同意暂付。当日,从集资专户分两笔转出50万元至高萍(高尚四姐)存折,高萍汇出30万元付寇湾村土地款。取现10万元(法院认定为好处费)付给时任寇湾村村干部刘祥安,刘祥安自留5万元,给时任村干部的圣广军5万元。
4月29日,高尚、纵静持集资专户印鉴,同图南公司会计李春艳(图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锋之妹)等人一起,将集资专户360万元转至淮北市市容局与图南公司在建行的共同账户,该共同账户预留印鉴为图南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安祥私章。当日,高尚从共同账户转账付给李春艳20万元(法院认定为利润),转账付给宫超200万元(土地款)。5月10日转账付圣广军4.9万元(法院认定为好处费),转账付寇湾村地款20万元。5月26日转账入高萍存折110万元。12月15日转入高尚自己存折5.17万元。
转给高萍存折的110万元,分别于5月26日取现30万元付李锋(法院认定为利润);6月1日取现付给刘祥安6万余元、刘德新3万元;6月3日取现20万元付给寇湾村土地款;余款51万元高尚供述由其个人使用。
此外,集资专户余款34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劳保用品、支付设计费等。
工程迟迟开不了工,职工集资建房款不在了,一些集资职工开始到市容局上访。2005年4月19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至此,高尚与淮北市市容局的联合开发集资建房之事以终止收场。意识到不尽快追回职工集资款,不妥善处理好集资建房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淮北市市容局党委决定以环卫处工会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5月18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向淮北市公安局书面报案。接到报案后,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挪用资金罪对高尚进行立案侦查,并将高尚逮捕。
与此同时,发现职工集资款被高尚转走后,淮北市市容局先后与图南公司、高尚之间,力图通过作废订房协议、高尚立下承诺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化解职工情绪,返还职工集资款。
经公安机关追查,共追回244万余元和一部帕萨特轿车。淮北市市容局用公安机关追回的款项加上政府筹集的资金返还了职工的集资款和利息。
“领导干预举报人”说法自相矛盾
唯一有批示领导被高尚否定干预
2005年7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淮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北市检察院指定相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3月21日,相山区检察院就此案向淮北市相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孟宪君说,他认为,案件当事人高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因为“领导要求”,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一审结果是高尚无罪,孟宪君称,因为“有关领导”干预,他被迫执行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最终二审判决当事人“挪用资金罪”成立,高尚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9年后,孟宪君举报“自己办错案”,引爆舆论的就是“领导干预”。
那么,此案中有没有“领导干预”呢?是哪位领导干预呢?
记者对“领导干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领导也不是傻子,哪个领导干预案子还会让你知道是谁?”孟宪君说,当时院里领导就说是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具体是谁,像自己这样最基层的办案人员接触不到市委领导,也不熟悉。
而对于孟宪君的所指,高尚给予了否定,认为有可能是检察院在搞烟雾弹。高尚说,自己知道背后干涉的领导是谁,但是跟孟宪君说的那个人可能不是一个人,“这个人现在还是淮北市的领导,我现在不说,我希望那个领导能够收手。如果他还干预的话,我会说出来的”。
高尚的说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现在的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旭。对市容局职工集资建房问题及与高尚案有关联的领导批示,有且只有一份张旭的批示。
案发时,时任淮北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张旭分管淮北市市容局。之所以让张旭分管市容局,是因为淮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委领导分管文明创建有利于推动工作。
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会向市委、市政府呈报了一份《关于市环卫处职工集体购房情况的紧急报告》。报告反映,高尚及其代理公司偷偷将职工集资款转移,并得知提供的土地属违法土地,追要该款项,高尚以种种借口久拖不还。“高尚以提供不合法土地等手段诈取职工购房款,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回职工血汗钱”。
张旭说,市容局领导还专门向他汇报了此事,反映职工情绪很大,已经到局里上访,钱追不回来,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稳定的大事。2005年5月18日,张旭在报告上作出批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
张旭说,作为分管领导,当年的签字完全是在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正常之举,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批示的,无可非议。如果这样做也被说成是干预的话,党员干部就不要工作了,也没法工作了。
对于张旭干预此案的说法,高尚也不认可。高尚对记者说,作为市委分管领导,张旭不属于干预,他是被利用了。
淮北市两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同志均表示,没有接到过张旭及其他领导有关高尚案的招呼和批示。
对于领导干预高尚案件的说法,有专家认为,既然是领导干预的案件,一审怎么可能会判无罪?这不合常理。按理说,既然领导给公安、检察院打了招呼,怎么不给法院打招呼,何况有罪无罪最终还须法院说了算?一审判决无罪,反而证明没有领导干预。
检委会一致称举报意见不实
检察机关抗诉属于依法履职
孟宪君说,办理高尚案时,在翻阅卷宗并数次提审高尚后,他认为高尚是无罪的。孟宪君将自己的意见在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上做了汇报,并获得了一致认可。参加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9个人都同意其意见,一致认为无罪,同意不起诉。
事实果真如此吗?
经过批准,记者查阅了相山区检察院有关高尚案的检委会记录,并采访了时任相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向阳等当时的4位检委会委员,发现事实并不是像孟宪君所说那样,检委会一致同意他的意见。
案卷材料反映,2006年3月9日,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几位时任检委会成员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孟宪君所称“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从法律意义上说,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孟宪君举报之初说自己的意见是“无罪”,并得到检委会一致同意,后修正说自己的意见是“存疑不起诉”。
记者在与孟宪君交流中问他:为何多次称自己的意见是“无罪”,而不是真实地表达“存疑不起诉”呢?
孟宪君回答说,疑罪从无,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
据记者了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三种不起诉方式。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那就是绝对不起诉;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证据还不足以证明犯罪的,是存疑不起诉,但一旦补充到新的证据,还是要重新起诉的;而相对不起诉是指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起诉。存疑不诉与无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高尚案是市院指定相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交办前,我们就已经进行了审查,认为应该起诉,办案人员却执意提出不起诉意见,这反而有些不正常。”徐从锋当年是淮北市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现为淮北市检察院检察长。他说,交办下去的案件理所当然要起诉。
徐从锋认为,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一审被判无罪,我们认为无罪没有道理,肯定是要抗诉的。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体现,孟宪君称领导指令才不得不抗诉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是否存在孟宪君所说的“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的问题。从该案卷宗反映的情况看,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根据卷宗反映;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
举报自己办错案似“正义之举”
接受吃请使其行为“充满疑问”
孟宪君说,2013年,他在街上偶遇高尚,听说高尚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才决定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了错案。因为高尚案件让他良心不安,还有就是自己也已经退休,没什么顾虑了。
对于孟宪君,高尚说,一开始自己是不相信孟科长的,但是在审查过程当中,看到孟科长和其他的办案人员不一样,尤其是一审开庭的时候,他发牢骚痛骂强逼检察院起诉的领导,说出“无罪也要起诉”的时候,自己又对他非常尊敬了。“我们那么一路走来,应当说我自己就是一个正直的人,所以我也喜欢正直的检察官,所以当他愿意帮助我的时候,我乐意接受。”
这似乎给人们传递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纯洁的。但是,这仍然不能消除人们对孟宪君与高尚之间关系的猜测。
有媒体还专门就类似的问题询问过孟宪君。
“有那种声音不奇怪,事实上,高尚啥好处也没给我。”孟宪君说,去最高检那次,从北京回到淮北,高尚倒是好好请他吃了顿饭。还有,就是有时候一起去高检,吃饭什么的确是高尚掏钱,其余的真的没有。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办理高尚案件的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谢旭东披露的一件事,不免会让人对孟宪君与高尚之间的关系充满联想。
谢旭东说,在高尚一审被判无罪的第二天,他接到孟宪君的电话,说晚上在一起吃饭。由于高尚刚被判无罪,他以为是孟宪君找他沟通一下案件情况,便欣然接受。晚上,谢旭东便带上高尚案件的另一名办案人陆家利一同来到酒店。
“一进门,就看到高尚也在,我当场就发了火,并质问孟宪君:都和被告人吃在一块了,难怪被判无罪。”谢旭东说,他随后就和办案人员陆家利拂袖而去。
记者此次约访孟宪君,孟宪君与高尚也是一起来去,并一起接受了记者采访。
安徽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高尚挪用资金一案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后,高尚不服,提出申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其申诉。2013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将高尚申诉材料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交办通知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将高尚申诉案转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安徽省检察院报告了审查意见,安徽省检察院对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2013年11月初,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递交的有关材料转安徽省检察院一并审查处理。鉴于本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高尚申诉案立案复查。复查办理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高尚和孟宪君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并与高尚和孟宪君本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听取意见、交换看法。在安徽省检察院复查期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高尚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再审。鉴于安徽省高院已经对高尚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安徽省检察院依法终止了对高尚案的复查,并向高尚宣布了终止复查的决定。安徽省检察院对高尚申诉案的复查意见已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时当庭发表。
从该案的申诉过程看,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高尚的申诉是重视的,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认真复查,及时予以处理答复。最高检将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专门下发交办通知,省市两级检察院依法认真开展复查。作为高尚案的原承办人,孟宪君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前,从未向淮北市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反映过这个案件存在错误的问题。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高尚的申诉,他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我举报办错案。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个别媒体报道此事所反映出来的武断、偏见和居高临下,严重影响了其追求真相的动力。媒体千万不能用一句“无法联系上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接受采访”,就放弃了解事实真相的责任。在这些方面,权威媒体更应当作出表率,谨言慎语,不搞舆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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