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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让刑讯者赔钱!
如果司法调查发现,冯志明对呼格吉勒图实施了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手段,冯的所作所为与呼格冤案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冯不仅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而且由此造成的国家赔偿,也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向冯志明等人追偿。
国家用纳税人的税金雇佣冯志明等人,委托或授权他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他们毋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但如果其行为违反纳税人委托或授权意愿,逾越法律界限,则应承担刑责或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应由他们自己全部或部分承担,而不是由纳税人买单。
但现实中,公职人员由于自身违法乱纪造成国家赔偿而被追偿的,少之又少。
今年5月,北京律师蔺其磊发出两份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河南、浙江两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引起蔺律师此举的,是去年11月,四川遂宁男子王本余被控强奸杀人在内蒙古度过18年铁窗生活,真凶落网后,他拿到150万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150万元后,公众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对王本余案责任人进行追责和追偿。好像国家把钱赔了,就没其他事了。”蔺律师说。他为此向内蒙古财政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但是蔺律师并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内蒙古财政厅回函称,王本余案的责任人追偿情况不属该厅管理范围,建议向自治区或包头市审判机关提出申请。河南省财政厅回函则称,针对赵作海案的申请不属其公开范围。至于张辉叔侄案,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见追究,遑论追偿?
事实上,国家赔偿费每年都是一大笔开支。2012年,全国司法赔偿案件的决定赔偿金额为6099.55万元,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为12718.97万元。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另一份权威资料显示,“以行政追偿为例……2002年至2004年,我国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部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
今年7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子程等16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追偿冤案责任人,引起强烈反响。
过轻的追偿,使纳税人蒙受三重损失:其一,变相鼓励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人为加大行政成本。其二,纳税人需要承担违法乱纪公职人员造成的损失。其三,纳税人需为那些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购买处罚条件。
纳税人雇佣的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不能自认倒霉,国家当彻底追责,否则养痈为患。这些年来媒体爆出不少刑讯逼供引起的冤案,相关责任人如果不用承担刑责,不用被追偿,冤狱不时出现的局面恐难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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