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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公募基金直播发放红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等
公募基金直播红包怎么发?如何展示业绩?中国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立规矩了。
5月27日,中基协发布《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其中就提到,基金直播发放红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费用抵扣、或指定其与单一基金产品挂钩。
2020年年初受疫情影响,基金管理人原有的传统营销模式无法正常开展,为与银行渠道经理、机构客户、直销客户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基金管理人通过语音会议、视频路演、网络直播等各种线上模式开展营销活动。
不过,在提高效率、拉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距离的同时,直播业务存在边界不清、合规内控环节需要进一步强化等问题。
为了明确直播业务的操作规范,引导行业机构合规展业,5月18日,中基协向各行业机构发送了《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放红包应以投资者教育为目的
《会议纪要》共从直播形式、发放红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内控等四个方面对现有的直播业务进行了分析。
中基协提出,为吸引投资者注意,基金直播通常采用观赏性较强的表现形式,内容丰富,涉及诸多领域。
会议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直播业务时应守住专业底线,并适当采取与直播内容相匹配的表现形式:一是直播内容为投资者教育或品牌宣传的,可以选择相对轻松活泼的形式,但不宜娱乐化,不得与国家相关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二是直播内容涉及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的,应注重体现基金行业专业性,严格遵守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
在发放红包的问题上,《会议纪要》指出,直播中,存在直播方发放现金红包、实物及抽奖等吸引投资者观看的做法。
会议建议:一是直播激励须秉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坚守依法合规底线;二是发放红包应以投资者教育为目的,不得与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等销售活动混同;三是红包价值应适当,不得存在诱导、刺激基金销售或保有量等倾向,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将奖励金额和基金收益混同,不得将开户、购买、持有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获取红包的条件;四是发放红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费用抵扣、或指定其与单一基金产品挂钩。
直播全程简要显示所推介基金的风险评级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问题中,《会议纪要》称,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须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等规定。
针对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基金产品的直播,会议建议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在直播过程中做好分类分级管理,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例如“请投资者选择符合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产品”等内容,在屏幕上全程简要显示所推介基金的风险评级及适合的投资者范围等;针对直播中插入基金产品购买链接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通过基金销售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向投资者全面说明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要求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须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
非基金从业人员直播中不得介绍、解答或评论基金行业、产品
《会议纪要》指出,前期协会发布的《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评估专家组会议共识》(以下简称《共识》)要求“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向投资人介绍基金产品的直播人员,应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基金从业人员”。行业反馈需要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和作为直播主持人或串讲人嘉宾的资格身份。
因此,建议明确为:一是基金从业人员是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持牌机构执业的人员。二是直播的主持人或串讲人可以不是基金从业人员,但其不得对基金行业、基金产品等进行具体介绍、解答或评论。此外,主持人或串讲人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须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直播平台在公募基金直播时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基金业绩展示方面,《会议纪要》要求基金业绩展示合规,并建议:一是制作业绩展示板,按照法规要求列示产品业绩。在推介具体基金并涉及业绩时,在屏幕前展示10秒以上,并进行全面讲解;二是若直播平台支持,可以滚动字幕展示业绩或制作专门的业绩展示链接嵌入直播,投资者可点击链接有效阅读。
防止用户篡改或二次加工传播直播材料
在直播内容流转管控方面,由于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可能存在“恶搞”编辑等二次加工传播风险。
《会议纪要》建议:一是加注版权申明,例如“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与合作平台开展宣传推广之目的,禁止第三方机构单独摘引、截取或以其他不恰当方式转播”;二是编辑视频转播时,应标注公司logo并重新审核,并应妥善留存完整直播视档案,以备纠纷举证使用;三是在与直播平台签署协议中明确平台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行二次加工、传播直播内容及材料。同时,直播平台也应采取相关技术手段,防止用户篡改或二次加工传播直播材料。
对于直播视频材料的管理,《会议纪要》则建议直播视频材料根据直播类別分类管理:一是涉及渠道培训以及公司宣传或具体基金产品推介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按照《销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二是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至少保存3年;三是由于直播在第三方平台的留存时间不可控,直播时公司应另行同步录像,或与第三方平台协商取得直播视频,进行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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