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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份笔录有10份涉嫌签字造假续: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被免职
12份笔录中有10份民警签字涉嫌造假,四川商人李永奎一纸诉状将西充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审理此案的西充县法院也称,警方部分证据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但一审依旧判李永奎败诉。李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澎湃新闻曾报道)。
12月1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充中院获悉,12月8日,该院审理认定,警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行政程序缺乏正当性,终审判决撤销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永奎称,为这场官司,他奔波了一年多。如今,终于可以坐下来歇口气了。
澎湃新闻还了解得知,西充县公安局给予笔录代签人——西充县公安局晋新派出所值班副所长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副所长职务,取消其本人及所在派出所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从朋友合作到反目成仇
李永奎,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人,在广州创办过制衣厂。2009年9月4日,李永奎回到四川,与西充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投资1500万元办服装厂。随后,他在西充县橡胶坝工业园区租用土地15亩,成立西充县品正服饰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8日,朋友王锡连找到他,称自己想办驾校,欲合用李永奎租用的15亩土地。随后,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各占二分之一土地,分别建厂和办驾校,但两家单位互不干涉。
未料,麻烦接踵而来。
由于品正服饰有限公司和西充实验驾校两家单位之间有一条连接通道,驾校车辆经常经过通道进入服饰公司厂区停靠或练车,影响了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李永奎为此找到实验驾校老板王锡连多次交涉,均未果。为此,两家单位产生矛盾。
为保证厂区正常生产环境,2013年9月28日,李永奎通过他人找来15名建筑工人,决定在品正服饰公司与实验驾校之间的连接通道上砌砖墙以隔断通道。
其间,实验驾校老板王锡连的母亲及家人前来阻止,双方为此发生拉扯。西充县公安局晋新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把包括李永奎在内的10多人带至派出所。最终,李等8人被西充警方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日、13日、20日不等。
李永奎告诉澎湃新闻,他被行政拘留第3天,67岁的父亲为他喊冤,前往西充县委门前喝下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件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他也因此被提前释放。
对于西充县公安局所称的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一说,李永奎并不认可。他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因此要求撤销西充警方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11月1日,李永奎将西充县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他同时发现,西充警方向法院提供的部分证据有问题。比如部分笔录中,办案人员签名不一致等。
“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李永奎当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西充县公安局提交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上的民警签名笔迹做出鉴定。2014年1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西充警方提供的12份证据进行鉴定后做出结论:12份笔录中有10份民警签字不一致。对这一鉴定结果,西充县警方没有提出异议。
西充县法院也认为,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部分证据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但一审还是判决李永奎输了。李不服,上诉到了南充中院。
涉案派出所副所长被免职
南充中院审理认为,李永奎与实验驾校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对土地使用、综合楼的归属民事案件尚未处理,故西充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的证据不足。
该处罚决定书援引的证据中,经鉴定有10份笔录不能证明是署名人本人所签,其行政程序缺乏正当性;此外,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组织制作辨认笔录,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
12月8日,南充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西充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8000元鉴定费用。
澎湃新闻了解得知,10月28日,经澎湃新闻独家披露该事件后,西充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代签人西充县公安局晋新派出所值班副所长杨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其副所长职务,取消其本人及所在派出所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与此同时,西充县公安局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顿。全面排查整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民警执法能力培训和执法理念教育,坚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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