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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法两家深刻检讨黄家光错案,公安被指刑讯却保持缄默
24岁时被认定嫌犯,无罪释放时已42岁。海南黄家光用了十余年时间才等来沉冤昭雪。
黄家光再审无罪赔偿案是海南省高院建院以来第一例自赔案件,因此在该省政法系统产生了巨大震动。
海南高院检讨称,当年业务水平不高,轻信口供,对无罪辩解不够重视,也未给黄家光指定辩护人,检察院指控黄为从犯、法院却不当认定为主犯。
海南省检察院检讨称,承办检察官对证据审查不仔细,对黄家光不在杀人现场等应当复核的证据没有复核;未对公安和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但被黄家光指责刑讯逼供的海南省公安机关,却至今保持缄默。12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致电海南省公安厅宣传科及海口市公安局宣教科,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海南高院:严打环境下没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因被卷入1994年的一起命案,黄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为了一名犯罪嫌疑人。2000年,经过法院两轮审判,他被定为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无期徒刑。
此后,黄家光及其家人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至2014年9月,海南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才被宣告无罪,当庭获释。
海南高院在总结错案原因及教训时指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无罪辩解表现得不够重视,对有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把关不严,而且对黄家光的申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尽管在该案中,公检法各家都存在责任,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责任更大一些。”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道出了法院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都在开展‘严打’运动,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导方针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忽略了本案存在的疑点,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坦言,法院对证据也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轻信口供。“本案中,有两位证人的证言没有提及黄家光参与作案,一位证人的证言虽然提及黄家光在现场,但却没有证实黄家光伤害被害人。然而,一、二审却确认‘三名目击证人证实黄家光参与杀人’,并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和黄家光的有罪供述,认定黄家光参与作案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黄家光为从犯、法院却认定他是主犯的问题,海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当时业务水平不高,导致认定主犯不当。
“一审开庭前,黄家光表示没钱请律师,但根据‘罪行’,黄家光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法院却没有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该负责人表示,当时没能保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高院还表示,除了以上问题,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也存在态度不够认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于黄家光申诉的处理上。黄家光服刑后一直申诉,2007年1月,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驳回了黄家光的申诉,法院也曾两次收到黄家光的申诉函。但在审查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仔细,用来认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是一、二审期间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
目前,海南高院已启动“黄家光案回头看”程序。海南高院院长董治良表示,“待我们把责任厘清,肯定要对当时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海南省检:没有对所有证人进行调查
据《法制日报》报道,黄家光被改判无罪后,海南省检察院也启动了“黄家光等人故意杀人案倒查机制”。
海南省检察院承认存在双重监督缺失。无论是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没有为黄家光指定辩护人,还是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检察院都没有有效实施监督。
海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彦指出,犯罪嫌疑人黄家光处于羁押状态,但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长达1年7个月,已属于超期羁押。
吴彦还表示,在“倒查”中发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环节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承办人对证据审查不仔细,对黄家光再次翻供并提供能证明自己案发当日在澄迈县打工的证人名单未能充分重视,对黄家光不在杀人现场、相关证人证词模棱两可等应当复核的证据没有复核。其次,在该案存在疑点时,也没有对所有证人进行调查,没有对已作证的证人进行证据核查、固定。
黄家光案之所以能够改判,很重要的原因是出现了新的无罪证据。曾诬陷黄家光的两名“同伙”在入狱后,均推翻了之前不利于黄家光的供述。黄家鹏三次写书面材料证实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黄世胜也出具书面材料,证实黄家光的清白。
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检察院受理黄家光的申诉,并立案复查。
但省检察院最后认为有利于黄家光的新的无罪证据,表面上似乎相互印证,但其客观性不及以前证据,经不起推敲。
海南公安侦查存四大失误
据《海南日报》报道,黄家光控诉自己的认罪供述,是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被抓的当天,办案民警就将我带到红明农场,将我吊在门框上,脚尖仅能碰到地面,棍子、凳子朝我身上乱砸。我被多次打得昏死过去,以致琼山看守所害怕出人命而拒绝接收我。在审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诱供我。他们说‘打你打得多了,再打也不好意思。你不想再受折磨,我们也想早日结案,你就照我们的说了吧。不说你去杀人也可以,就说你跟着别人去围观。当围观的群众有什么罪,你一说我们就结案,你也就可以回家了。’于是,我就照着警察所说的,在供述上签了字。”
指证黄家光杀人的黄世胜、黄家鹏等人,也均表示曾受到逼供和诱供。黄世胜接受采访时说:“公安机关逼供,因为受不了他们的殴打就承认了,也供述黄家光参与了此案。”而黄家鹏则说:“当时公安机关怀疑他,把黄家光关了六个月,他供述我们十几个人有的参加,有的不参加,后来我们知道了很恼火,所以就指认他也参与了,实际上黄家光没有参与。”
海南省高院还指出公安机关当年侦查该案时存在的失误:一是追逃不及时,1994年案发,1996年至1998年期间黄家光先后三次被抓,另外两名同案犯是案发后5年才到案,其余同案犯均是2005年才抓捕归案的;二是办案不规范,接警记录、立案破案材料缺失;三是取证不及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重视、不收集;四是口供定案,黄家光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后期证据变化也主要是口供变化,导致错案。
然而,黄家光被无罪释放后,海南省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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