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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6亿环境索赔案二审继续开庭,折射公益诉讼诸多难题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4-12-17 07: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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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二审现场,检察员(左)在庭审现场作陈述。

        12月16日上午,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继续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开庭。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解到,这桩代表公共利益、吸引公众期待的案件,集中折射了公益诉讼的现实难题——立案、取证、鉴定,几乎每个环节都是一道坎。

        除了获得道义和民众情感的支持外,如何能在取证和诉讼的“技术层面”赢得官司,成为诸如此类的环保公益诉讼今后要直面的难题。      

公益环境诉讼面临诸多“关卡”

        这桩案件的二审,分两次庭审。第一次是,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宪法日,持续了4个多小时。16日第二次庭审,双方的辩论依旧很充分。

        此前,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倾倒废盐酸、硫酸等危险废物,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江苏常隆农化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是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今年9月,被告企业提出上诉。

        16日庭审的争议焦点显得比较“技术化”:如何计算企业倾倒了多少盐酸、硫酸;被污染的河流是否还需要“修复”;如果需要修复,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费用怎么计算。

        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认为,被倾倒盐酸的河流,目前的水质是Ⅲ类,因为自身的净化和自我修复,环境功能已经合格了,没有修复的必要了。

        “我们相信只要有正常辨别能力的人,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2万多吨副产盐酸倒入河流,将会造成怎样的伤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反驳称,不仅仅只有水体本身造成伤害,还对水生物、河床、人体健康及整个生态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

        另外,关于如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双方也存在较大争议。澎湃新闻注意到,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实验值法,虚拟治理成本法)所计算出来的“环境修复费用”数额相差亿元。

        实际上,环境案件往往需要对污染状况、损害后果作出科学鉴定,而这是一个专业且极具技术含量的活儿。

        不仅如此,环境公益诉讼,对各方诉讼参与人要求也都比较高,需要起诉方“懂点门道”,既要有环境科学知识,更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但在现实中,许多公益组织才刚刚起步,各方面有待加强。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法院,也需要逐步建立并储备较专业的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库。

        另外,环境损害的鉴定费用往往要耗资数万甚至几十万,加上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诉讼支出费用比较高昂。本案中,鉴定评估费用就高达10万元。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院长陈亮在一篇论文说,许多潜在的原告,正是因为担心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巨额诉讼成本,才不愿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上述难题,正是困扰诸多此类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卡”所在。

谁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核心问题

        在本案中,泰州环保联合会能否提起诉讼,是否为适格原告,是此前12月4日庭审中争议的核心问题。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谨慎,在放开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与维护稳定之间的权衡。

        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据此提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不到1年,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此外,据《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无论“机关”还是“有关组织”,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提起诉讼。“否则,任何有关组织都可以起诉,那不是乱套吗?”

        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则说,新的《环境保护法》尚未生效,2015年1月1日才生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泰州唯一一家环保公益组织,是为了公共利益,才提起公益诉讼的。这是公众、社会的需要,“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保形势,我们怎么可以按兵不动?”

        事实上,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过去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最大难题,也是各地提起公益性质的环保诉讼的最大“拦路虎”。澎湃新闻查询公开资料发现,即使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部直属机构),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都被拒绝受理。理由则是,它们的起诉主体不适格。

        不仅如此,对于这次江苏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就不止一次提出过质疑。刘克希认为,江苏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并无法律依据,也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使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严重失衡。

        而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则当庭表示,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发表检察意见,于法有据,也符合民诉法关于“支持起诉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本质。

        不过,为了破除环境公益诉讼“起诉难”,各地都在谨慎地试水,“放宽”起诉的门槛。

        早在2008年4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就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具有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这项颇有前瞻性的规定,让无锡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活跃起来。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或为今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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