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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绝望后行凶致无辜家庭两死两伤,谁来救助被害人?
“因长期生活和工作压抑,内心积蓄怨恨产生报复社会之恶念”,何某持刀刺死邻居李洪亮的一对双胞胎儿子,还将李洪亮父母刺成重伤。
近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某死刑,何某认罪伏法未上诉。
因何某缺乏执行民事赔偿的能力,李洪亮一家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困境。虽然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救助37万余元,但李洪亮父母的治疗费用却远超此数,如今李洪亮无力再支付父母的后续治疗费用。
据了解,针对无法得到赔偿而陷于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最高法很早就开始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审理上述案件的淄博中院还是最早推出这一制度的法院。
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至今仍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且严重缺乏资金保障。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检索发现,近年来,要求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呼吁屡见报端。
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资金匮乏的问题,李洪亮母亲的代理律师张立娟认为,“对于资金保障,我觉得不一定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其实公益彩票中的一部分资金可以拿出来,建立专项公益基金。”
无辜遇刺后陷入困境
2013年11月30日下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小区内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伤人事件,李洪亮的一对双胞胎儿子被杀,母亲于友清和父亲李振全被刺成重伤。
被害的一对双胞胎。 图片来自网络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于友清带着双胞胎孙子尧尧、宇宇外出,在小区单元楼门口恰遇何某。何某持刀先捅刺尧尧、宇宇、于友清颈部多刀,又捅刺闻讯赶来的李振全颈部多刀,尧尧和宇宇当场死亡。
何某和李洪亮是同住一个单元楼的邻居。对于行凶的原因,何某供述称,因“工作不顺心、夫妻感情不好,感到压抑,对人生感到绝望,产生了杀人报复社会的念头”。经鉴定,何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李洪亮称,虽然住在同一个单元楼里,他们家与何某并不相识,突然的噩运对他的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2014年11月26日,淄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何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洪亮一家共计35.5万余元。
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只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与李洪亮一家提出的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四百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相差甚远。
于友清的代理律师张立娟解释说,将死亡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请求排除,因最高法颁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根据物质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李洪亮家提出的其它赔偿请求可另提民事诉讼,但本案中的被告人何某缺乏赔偿能力,被害人再提诉讼已无意义。
据了解,被告人何某是当地某医疗器械厂的一名普通职工,属工薪阶层,并不富裕,家里住的是经济适用房,因此对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不具有执行能力。案发至今,何某的妻子只赔偿了李洪亮3200元。
这点赔偿对同样是工薪阶层并背负住房贷款的李洪亮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案发后,淄博市高新区工委、管委先后三次给予李洪亮救助37万余元,但这笔钱基本都花在了李洪亮父母的伤情治疗上。李洪亮现已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更让李洪亮无法承受的是心理上的重创,“家庭已经破碎,又要走入贫困的低谷,这让我无法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并不是因为经历了不幸,就应该要求别人的帮助。只是想通过正常的渠道,得到应有的赔偿,让老人把病治好,未来的生活有保障。”李洪亮说。
无力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与李洪亮有类似遭遇的刑事受害人并不少见。
为解决这一困境,早在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近亲属的救助需求,并对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意见》下发之前,全国已有多个地方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探索。值得一提的是,最早推出该制度的恰恰是审理李洪亮一家受害案的淄博中院。
据《半岛都市报》报道,2004年3月,淄博中院作出相关规定,救助因受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的刑事受害人。同时,淄博市决定每年从市财政拨出50万元作为经济困难专项救助资金,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实施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意义,由社会各界募集、捐赠资金。
但时至今日,相应的救助制度仍不完善。有研究者认为,虽然全国多地出台了地方性的救助实施办法,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全国统一的规范尚未建立,现行救助方式多具有应激性和临时性,且救助实施机构不一,缺乏资金保障。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近年来要求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的呼吁屡见报端,2012年和2013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均有代表提交相关建议。在2012年的全国人代会上,人大代表王明雯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建议早日进行全国立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
“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制于资金匮乏,对于身陷困境的被害人,难以主动告知其有申请救助权,只能被动救济,有的地方甚至暗行‘不闹不给’的规则。”王明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尽快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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