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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在全球27个国家派驻49名警务联络官,协助境外追逃
陈振峰是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六支队副支队长,他也是上海“猎狐2014”中的一名资深“猎人”。12月12日下午2时,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澎湃新闻记者走进陈振峰的办公室,一个金色的拉杆箱靠在墙边。
他自嘲说,刚刚从柬埔寨“一日游”回来。40个小时,此行他带回了上海蝉之翼服装制作有限公司前总经理何某,何某因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占公司资金1500万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逃亡海外,中国警方如何跨境追缉?“首先要确定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我们通过查询出入境记录,确定其逃往哪个国家,然后上海市公安局发函至公安部经侦局,经侦局发函至公安部国际合作局。” 陈振峰介绍。
国际合作局内设美大工作处、欧洲工作处、东盟工作处、亚洲大洋洲工作处和国际刑警工作处等多个机构,由他们将协查请求发给对应的境外使馆。境外使馆的警务联络官或武官则将协查请求发送给国外相应执法部门,如警方、移民部门、国际刑警中心局等。然后当地政府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反馈给联络官,联络官再反馈给国内。
“目前公安部在全球27个国家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陈振峰表示,境外追逃过程中,警务联络官和武馆的作用非常大,此外,当地的华人华侨组织也会向中国警方提供帮助。
协查请求发出去后,有时很快能得到当地执法部门的回复,有些一年多也没回应。
“人逃到国外去了,很多事情不是我们用蛮力就可以的,更多的是协调、谈判。条件成熟,我们再派工作组赴境外劝返或参加移交。” 陈振峰说,在国内,他们会持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与家属联系沟通,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劝返。谈及协查请求和红色通报的区别,陈振峰解释,协查请求是一国对一国的,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是一国对全世界成员国,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境外追逃有时候是一场拉锯战
中国境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中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加上中国跟很多国家都没有签署引渡协议,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陈振峰讲述了一个他经历过的案子,4年前,犯罪嫌疑人沈士渊在加拿大入境时被抓,到现在还没能回来。
该案发生在十几年前。2002年2月,原上海市公安局宝江分局接到报警,上海宝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士渊以供货为名诈骗上海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经查,2001年7月至2002年1月期间,沈士渊伙同他人先后骗取两公司1.3亿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其中900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还债和个人挥霍。其同案犯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认定沈士渊为本案主犯。2002年4月3日,沈士渊被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此后警方对沈发出红色通报。
2010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消息,“红通”嫌疑人沈士渊在入境加拿大时被抓获,嗣后根据加方法律对沈士渊提出的难民申请进行开庭。
“2012年10月,我们根据加方难民庭检方的要求,派员作为检方证人,出庭参加了难民庭警方的聆讯,事先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这也是中国公安首次出国参加聆讯。”陈振峰告诉澎湃新闻记者,2013年5月6日,加拿大难民庭裁决驳回沈士渊的难民申请。
“我们以为他应该被遣返,但他在最后一刻提起上诉,然后就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聆讯,现在沈士渊还在加拿大,处于遣返前的风险评估阶段。”陈振峰说,对他们而言,境外追逃有时候是一场拉锯战。
有时候要的是争分夺秒和长途奔袭
而另一些时刻,速度又是境外追逃成功的关键因素。2014年10月2日,陈振峰带员20多个小时往返中韩,带回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11月9日,又是40个小时的长途奔袭,从柬埔寨带回涉嫌职务侵占的何某。
“国外有个羁押时限的问题,超过时限他们就要放人,所以我们接到通知,就要争分夺秒。” 陈振峰举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例证,他的回国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2007年6月,犯罪嫌疑人何某担任上海蝉之翼服装制作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涉嫌侵占公司资金1500万人民币。2014年5月,何某逃往越南。上海警方通过公安部国合局国际刑警处发函至越南、柬埔寨执法部门,要求对何某跨国协查。
2014年7月3日,何某在越南的藏匿地被查明。但由于不属于“红通”嫌犯,越南方面的抓捕工作一度搁浅。随后,上海警方又多次与何某取得联络希望其投案自首。
11月,何某表示了自首的意向,但因为要给柬埔寨工厂的工人发放工资,他离开越南前往柬埔寨。据了解,其时何某已经是柬埔寨当地知名商人,拥有上千人规模的工厂,2400公顷永久产权的土地。
就在何某返回工厂后,被当地的移民部门抓获,柬埔寨移民局通知中国使馆。陈振峰得到消息后立即办理签证,当即准备出发事项。
没有直飞的机票,11月9日上午11点20分,陈振峰带员从浦东机场出发,经香港转机,17点50分到达柬埔寨金边。第二天上午,他们前往柬埔寨移民局,与局长会晤,商讨移交事项。10日晚10点,完成交接,前往机场。11日凌晨0点15分,工作组从金边返回上海。
“当时,柬埔寨移民局提出,必须在10日晚12点之前把人带走,如果羁押时限到期,就要放人,我们必须快马加鞭。”
境外逃犯追回来了,赃物能追回吗?
“猎狐2014”行动,中国在全球缉拿经济犯罪嫌嫌疑人,人被追捕回国后,经济损失能挽回吗?答案是肯定的。陈振峰告诉记者,此前上海警方统计的一组数据显示,当时追逃42人,挽回国家损失7000多万。
而对于近期热议的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问题,记者了解到分享是国际惯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有相应规定。例如,前者明确规定了赃款的返还规则,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可以通过缔结条约或协议,分享犯罪所得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所获款项。
目前,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以美国为例,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衍生了各种类型的经济犯罪,犯罪分子作案后逃往境外,“猎人”陈振峰们也把触角延伸到了境外。
“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这几年跨境警务交警能感受到明显的变化。跨境警务沟通和交流增多了,合作机制更为流畅。”陈振峰举例说,像媒体报道过的李秋玲的案子,泰国警方来中国交流,我们与其会晤,泰国警方回去以后,3天就把犯罪嫌疑人摸出来,5天就成功抓捕,然后实施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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