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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尽量满足未成年人意愿
5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通报该院三年以来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和审判机制。
澎湃新闻记者从白皮书中获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一中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案件751件,其中,2018年为230件,2019年为256件,2020年为265件;涉及834名未成年人,其中独生子女家庭671个,二孩家庭77个,三孩家庭3个。
涉诉未成年人低龄化,随母亲生活占比高
白皮书显示,相关案件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主张和一方探望权实现等问题。上述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250件,占比33.29%,调撤率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孙军指出,从审判效果而言,以调撤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化解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也有利于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协同配合抚养未成年人,协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爱的环境。
白皮书分析指出,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涉诉未成年人低龄化。经统计,0-8周岁的涉案未成年人数占总涉案未成年人数的70.7%。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难于表达自身意见,父母更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较少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是未成年人随母亲生活占比高。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随母亲一方生活占比高达74.24%。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与家庭生活习惯,母亲在家庭中对子女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责任。此外,《民法典》规定,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同等条件下,法院更倾向于将低龄未成年人判由母亲直接抚养。
三是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均得到尊重。在104件听取了未成年人关于直接抚养权意愿的案件中,上海一中院对涉案未成年人意愿均予以尊重。《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的,在处理抚养关系问题上应尊重其意愿,因此,从子女本位的角度衡量,在无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尽量满足未成年人意愿。
四是裁判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呈上升态势。数据显示,三年间,月抚养费在1000元以内的数量明显下降,所涉未成年人数仅占16.4%。而抚养费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这与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父母对子女消费理念的更新以及未成年人各方面需求的变化等密切相关。
五是拖欠抚养费现象仍较为突出。在审结的涉抚养类纠纷案件中,56.14%的案件系要求补付抚养费或支付额外教育费等。拖欠抚养费占比较高的原因集中在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将抚养费与夫妻财产分割相联系;或将探望权能否实现与抚养费相挂钩;或为报复为难对方,恶意拒付。
涉二孩抚养权、探望权问题日益显现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实施,婚姻家庭纠纷中涉二孩抚养权、探望权问题也日益显现。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郭海云介绍了两件典型案例。
第一件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均想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夫妻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均由母亲照顾,且大儿子因害怕与母亲和弟弟分开,产生了焦虑情绪。上海一中院认为,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将二孩判归一方直接抚养。结合本案母亲的抚养意愿、能力和条件,改判两个孩子均随母亲生活。
第二件为两个孩子随离异父母分居于两地,兄弟两人长期缺少互相陪伴。上海一中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探望方式,让两个孩子均能有更多机会培养与非直接抚养父母一方之间的情感,并使两个孩子获得更多时间空间共同相处。
对此,郭海云表示,该院主动转变审判理念,在尊重涉案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既注重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情感需要,也充分考量子女间手足情的满足和实现,保障未成年人的情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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