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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挪用公款1.9亿,上海百联原总裁王宗南庭审称非个人决定
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宗南 赵昀 澎湃资料
12月12日9时,备受关注的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宗南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王宗南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现场获悉,王宗南当庭表示部分指控不实。
检方指控,王宗南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检方所指的贿赂款269万元来源于一套低价购买的房产差额。2003年,王宗南的父母在松江以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别墅,总价208.7万元。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03年1月上述别墅预售的市场价应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额合计269万余元。
对此,王宗南在回答辩方提问时称,2003年初父母想买房,于是自己给相熟的开发商打了个电话,询问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购买钱款、房产证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对于房屋的售价当时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知道房屋的总价。
法庭上,王宗南两鬓花白,面色凝重,他回答问题时声音不大,但思路清晰。
对于挪用公款部分,起诉书指控,王宗南伙同他人在2000年到2006年间,以单位名义分10次挪用公款1.9亿余元,并收受他人好处20余万元以及报销医疗费90余万元。王宗南表示,只有4次关于“挪用”的指控内容自己知情,其中2次“挪用”还是事后才知道的。
王宗南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王宗南对部分挪用公款的事实不知情;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自个人决定,而是由核心管理层开会后决定;立鼎公司实质是联华公司的子公司。
对于收受他人好处26.13万元以及报销医疗费90余万元的指控,王宗南表示,26万余元是好友梁某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而90余万元的医疗费,是自己2011年患绝症期间,想到公司还有一笔“职工持股该退没退的钱”,于是先预支,准备“多退少补”。
王宗南强调,这两笔钱早在有关部门找其谈话前就已经归还,所以不存在收受好处的说法。辩护人则认为上述两笔款项与挪用公款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同时,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受贿罪具有从轻情节,因为被告人父母买房的钱款、房产证的登记姓名、实际居住等与被告人没有关系。
庭审于中午12点30分左右结束,法院将择日对本案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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