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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养殖户状告康菲案开庭,被告称原告无法证明养殖区污染
康菲两个字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央广网天津12月9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周前,天津海事法院在官网上挂出公告:天津海事法院定于今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栾树海、刘明炜等21名养殖户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1名原告在河北省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2011年6月,两被告所处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由于两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导致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纳入到海参养殖池。为此,21名原告请求赔偿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具体金额为连带赔偿养殖损失共计人民币约1.42亿元,同时连带赔偿鉴定费人民币703万元。
而康菲公司表示,21名原告没有取得养殖证,而且他们的主体资格是不适合的,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同时21名原告的诉请标准远超行政调解中补偿的标准。
3年前的2011年6月,美国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事故发生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派出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受到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重度污染。
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宣布正式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29名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时对另一起107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的原告身份逐户核实。上述29名养殖户索赔额度超过2亿元。
此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秀杰曾介绍了该案立案情况。李秀杰说,由于这两起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也比较多,比一般案件的情况复杂。当事人的身份要逐一审查,也就是说要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起诉是否是起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针对栾树海等29名养殖户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天津海事法院逐户审核。审核中,起诉人按法院要求两次修改起诉状。按照国家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由污染方承担。但原告方也要证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证明受到了污染。第二,原告方要证明有损失存在。
2012年4月,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确定将提供3.045亿元用于秦皇岛市渔民补偿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同年4月底,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支付16.83亿元,赔偿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并承担保护渤海环境责任。
立案时原告是29人,开庭时为何变成了21人?
经中方与康菲石油公司进行协调,该公司拿出专款用来改善海洋环境及赔偿因本次污染受损失的养殖户,已有部分养殖户拿到了赔偿款,因此现在原告共21人。
另外,500强排名第12的康菲公司虽然是美国大型能源公司,但是其注册地却是在利比里亚。立案后,恰逢利比里亚内乱持续升级,导致办理公证手续颇费周折。
该案从上诉到立案,又从立案到开庭,时间跨度大,媒体关注多,各方争论激烈。不过,在立案时李秀杰就表示,不会受外界干扰,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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