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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详述拒绝庞宗祥案国家赔偿理由,坚称当事人虚伪供述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2014-12-07 07:1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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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日,庞宗祥从北海中院赔偿办席姓副主任手中拿到不予赔偿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海市中级法院 12月6日晚发布一则《关于庞宗祥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说明》,称该院对庞宗祥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媒体报导了该案件。为让公众了解该案的具体审理情况,现作出说明。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曾报道,44岁的广西村民庞宗祥,被羁押六年多后无罪释放。当他向法院申请25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时,法院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6日,北海中院发布《关于庞宗祥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说明》称:2007年8月9日,庞宗祥因涉嫌伙同陈虎、王勋、香杰武等人五次抢劫犯罪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海城大队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庞宗祥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4月l4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庞宗祥和陈虎、王勋合伙五次抢劫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先后对庞宗祥、陈虎、王勋、香杰武(2011年12月14日归案后合并起诉)共同抢劫案作出两次判决,庞宗祥等人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本院第二次重审期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ll月19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对庞宗祥撤回起诉。同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同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ll月22日庞宗祥因取保候审释放。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l2月24日作出北检刑不诉(2013)17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缺乏物证等客观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但被告人陈虎、庞宗祥、香杰武均翻供,证据发生变化,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认定庞宗祥等人参与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庞宗祥不起诉,并于同年12月26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庞宗祥,同时解除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庞宗祥从2007年8月8日被抓捕至2013年11月22日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298日。

        庞宗祥收到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两项: 一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人民日报、广西日报、北海日报、钦州日报等党报和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道歉信,公开向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2562449.5元。其中,赔偿金7124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5万元、律师费及律师办案差旅费20万元、身体康复及营养费10万元。

        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召开听证会,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庞宗祥先后作了六次讯问笔录,其中三次庞宗祥供述参与抢劫(两次在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讯问时供述,一次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讯问时供述),与同案侦查的陈虎、王勋、香杰武供述相一致。其在供述中也未提出过被刑讯逼供。其还在供述中说明其它三次翻供的原因是害怕其他同案人对其家人进行报复,害怕老实交待会被判坐监,家人无法照顾。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本院审判阶段庞宗祥均未承认参与抢劫,其在20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次庭审讯问中称公安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时没有对其刑迅逼供,在外出提审时才对其刑讯逼供。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该案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不认定庞宗祥被刑讯逼供。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庞宗祥非因刑迅逼供的情况下,多次作出有罪供述,导致其被羁押并被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庞宗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12月2日,本院向庞宗祥送达了(2014)北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了其国家赔偿申请。庞宗祥不服本院决定的,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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