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10岁男孩被认定学黄色录像杀害3岁女孩,申诉称遭警方威胁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发自四川巴中
2014-12-05 15:0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案发楼房,如今已经有住户入住。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图

        一个3岁女孩的离奇死亡,改变了罗洪涛一家的生活,他年仅10岁的小儿子小强(化名)被警方认定为凶手。

        2014年1月23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的一处在建楼盘内,发现一个小女孩被电线吊在窗边,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通江县公安局侦查后认定,小女孩的玩伴——10岁的小强就是凶手。但因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该案结案后被撤销。

        警方的结案报告称,小强的作案动机是,欲找人模仿在黄色录像中看到的情节,后害怕事情败露遂将女孩杀害。

        但小强如今推翻了在警方处所作的有罪供述,称当时是因为“害怕”。而罗洪涛也坚信自己的儿子不是凶手,开始不断申诉,称警方调查存在很多漏洞。

        通江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本案没有问题,但不便透露侦破过程。巴中市公安局法制处警官陈阳则表示,在罗洪涛申诉至市公安局后,已前去调查,并未发现问题,按程序已经移交至通江县公安局。

        目前,罗洪涛已经将申诉材料递交到四川省公安厅,截至发稿,罗洪涛尚未收到答复。

小强和小刚。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图

警犬在命案现场积木上嗅出小强的气味

        2014年1月23日,祭灶节,离除夕还有7天,大巴山深处的沙溪镇也沉浸在过年的气氛中,一个3岁小女孩的离奇死亡打破了小镇的宁静。

        下午1时许,当地村民何晓扬等三人在沙溪镇一处在建楼盘内看房时,发现一个小女孩被电线吊在窗边,前来围观的村民确定她为住在对面的何小红(化名),送到医院后证实已经死亡。

        通江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结案报告显示,经初步走访调查和警犬鉴别,租住在该在建房对面的男孩、何小红的邻居小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日将小强带至通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详细讯问,小强供述了于当日杀害何小红的事实和详细作案经过,并于24日下午亲笔写下了《检讨书》,对作案经过进行了叙述。

        随后通江县公安局扩大调查范围,对小强父亲罗洪涛、哥哥小刚(化名)也进行了询问,罗洪涛、小刚二人均陈述小强于案发当日对二人讲过杀害何小红的事实。

        结案报告称,小强因想找人模仿一下在黄色录像中看到的黄色情节,认为何小红“年龄小、很好骗”,遂以和何小红一起到对面在建楼上玩耍为由,将何小红骗到该在建房7楼一房间内。随后将其推倒,欲模仿黄色录像中的动作。期间双方互有挣扎,小强害怕事情败露,将何小红推到窗户边的电线处,用电线将何小红颈部套住,一只手将电线往上拉、一只手拖住何小红的头部往下按,直至何小红没有气了。

        警方认定小强作案的依据主要为小强的供述和亲笔检讨书、罗洪涛和小刚的陈述、警犬鉴别情况、现场勘验记录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唯一的物证是案发现场的玩具积木,经警犬鉴别后有小强的气味。

        通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了结案报告,2月10日撤销案件。奇怪的是,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显示的时间却是3月3日,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是在案件撤销后作出的。

案卷遗漏关键人证、物证

        根据结案报告,案发当日最先抵达现场的是前去看房的何晓扬等三人,但案卷中并无他们三人的询问笔录。

        在小强的讯问笔录中,他称“(反抗时)何小红用手抓了我左手的中指和无名指之间一下,现在还有点印子。”但案卷中未见对何小红指甲提取遗留物作检验的记录,也没有小强手上抓痕的照片和检查记录。

        结案报告显示警方对案发现场收集的积木进行了气味识别,令人费解的是,对本案最重要的作案工具电线,没有进行警犬识别是否有小强遗留的气味,案卷中也没有对电线上指纹进行收集的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警方曾在案发现场提取鞋印一枚,但警方未对这一鞋印作对比。

        罗洪涛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当晚警方曾对他家进行了搜查,但没有搜到影碟机及黄色光盘,而这次搜查同样没有被记录。

        结合小强、小刚以及彭玉蓉(何小红的奶奶)的笔录,可以发现在案发前与小强玩耍的除小刚外,还有李明、李家华,但警方未对他们的证言进行收集。

        案发时,该在建房已经停工多日,停工期间的安全问题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但警方也未收集其证言。

 时间无法对应的笔录

        仔细对比笔录可以发现,对于小强、小刚和彭玉蓉三人见到何小红的时间,无法相互对应。

        小强的供述称,“9点30分,何小红跟我、李家华、李明、小刚一起玩耍。”大概9点50分左右自己将何小红带到对面在建房七楼,紧接着就实施了犯罪行为。

        小刚的询问笔录则显示:9点多和小强、李家华、李明一起玩扑克,10点左右,何小红上来玩,被爷爷何贻伟带走,11点左右下楼上厕所,和何小红玩了一会积木后去找同学。

        彭玉蓉的询问笔录显示:11点30分左右,看到何小红和小刚在巷子里玩耍,大概12点5分左右,上三楼问小强有没有看到何小红。

        同样无法对应的时间还有小强将其致死何小红一事告诉小刚的时间。小刚的询问笔录显示,大概中午12点半左右,小强一个人回来后单独告诉小刚其将何小红致死一事。而小强供述这一时间为下午2点左右。

        小强供述的作案过程和案发后证人在现场看到的情形也有出入,案发后抱着何小红送往医院的彭帅描述,“电线虽然是拉直了的,但并没有缠绕何小红的颈部,感觉像是挂上去的一样。”而小强的供述则是他将电线缠在何小红的颈部。

小强称模仿黄色动作口供系办案人员所教

        罗洪涛表示,除了收入案卷的讯问笔录外,警方在此之前还对小强进行了两次讯问,但这两份笔录至今都未归卷。他还认为三次讯问都不存在《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的情形,警方却不准其到场。

        第一次是在案发后不久,沙溪镇派出所的民警对小强进行了询问,小强的舅舅后来到场签字,在这次讯问中,小强表示何小红的死亡与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自己一直在家打牌。

        罗洪涛称对小强进行第二次讯问前,他要求到场但被拒绝,且没有通知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三次是2014年1月23日23时57分至2014年1月24日2时47分,到场的监护人为小强当时的班主任。

        罗洪涛提供的录音显示,小强的班主任称她并不清楚小强讲了些什么,因为当时已经是半夜,自己迷迷糊糊的。而面对澎湃新闻时,该班主任称从头到尾都是清醒的,且“小强说的是什么,笔录上就是什么”。

        对于笔录上的供述,小强称是因为遭到办案人员的威胁,“他们吓我,我害怕,我想回去,以为说了就可以回家。”他还表示“黄色录像”的细节是办案人员教他说的,“《检讨书》也是他们要求写的。”

        罗洪涛告诉澎湃新闻,他作为证人并非嫌疑人,但在询问过程中却被戴上脚镣手铐,被询问的时间从2014年1月24日零时到2014年1月24日16时左右,而不是笔录中记载的时间。他称自己遭到辱骂、威胁,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让上厕所,不准睡觉,“他们还告诉我大儿子小儿子都已经认了,指纹、证据都有。”

        小刚告诉澎湃新闻,他的陈述也是因为遭到办案人员的威胁,“沙溪镇派出所所长杨杰对我拍桌子、摔手铐,还说:不认就关进少管所。”他表示自己是因为害怕而撒谎,而在这期间其班主任还未到场。小刚当时的班主任告诉澎湃新闻,“我来到派出所的时候,小刚已经在那里了,但不知道已经询问了多久。”

 申诉

        如今罗洪涛一家已经搬到别处,生活的重心被申诉占据。

        2014年1月28日,罗洪涛分别向通江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政法委、人大递交书面材料,请求重新侦查,但未获回应。

        该案民事部分一审开庭后,罗洪涛再次向通江县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递交申诉书,亦未获回应。

        7月2日,申诉书递交到了巴中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之后巴中市公安局前去审查此案,但罗洪涛一直没有收到结果。

        通江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件没有问题,但不便透露侦破过程,对于家属罗洪涛为何到处反映情况、上访,该负责人表示并非对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有意见,而是希望减少民事赔偿。

        巴中市公安局法制处警官陈阳则表示,在罗洪涛申诉至市公安局后,已前去审查,并未发现问题,按程序已经移交至通江县公安局。

        “我的娃根本就没干,何来民事赔偿。”罗洪涛对“希望减少赔偿”的说法非常气愤,他曾给小强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案发时间刚好在保险期限内,“就算是真的,也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目前,罗洪涛已经将申诉材料递交到四川省公安厅,截至发稿,罗洪涛尚未收到答复。

        “只要没干,我就不怕!”采访过程中,罗洪涛在许多场合都重复这句话,一脸坚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