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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1982年的宪法精神
20世纪以来,在中国大地上历满清、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政权更迭,一直到1982年12月4日,宪法或宪法性质的文本,先后出现过《钦定宪法大纲》、《临时约法》、1948年的民国宪法,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除了1982年宪法,其他7部宪法文本,要么产生于动荡年代,反映人们的良好愿望,但是在严酷的政治现实面前,一出台就成废纸;要么是社会转型之际的临时措施,时局变化,随即废除。
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且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信服的是现行1982年宪法。
32年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生巨变,但1982年宪法(虽经多次修订)的主体框架并未改变。32年国际国内风云际会,它为中国社会起到了定海神针般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之内,1982年宪法仍将发挥这一重要作用。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取决于文本是否完善,更取决于文本是否切实可行。这要求宪法制定者不仅要有高超的法律素养,更要有政治家的现实感与远见卓识,在历史与未来、现实与理想、当前与长远中妥协与坚持。1982年宪法的制定者们完成了这个时代的使命,为当代中国奠定了初步的宪法精神。
首先,这部宪法体现出现代契约精神。主导和参与1982年宪法的政治家和法律学者们,几乎都是动荡年代或权力滥用的受害者,他们对动荡和滥权有着切肤之痛,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怀有真诚渴望,他们希望以“立约”方式,保障公民权利,建立法治政府,结束以暴制暴的循环。1982年宪法因此成为结束中国一个多世纪政治与社会动荡的重要标志之一。
其次,这部宪法体现出寻求共识的精神。与一些国家的宪法相比,中国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文显得过于具体而受人诟病。但是如果还原立宪“场景”,则反过来说明了参与立宪的界别之广泛,可谓面面俱到,这是一种寻求广泛共识的文本体现。立宪过程同时是民主过程,而不是少数人的密室谋划。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共识基础上的成就。
再次,这部宪法还体现出彼此宽容与尊重的精神。在今天的中国,守法公民之间可能因价值观念不同而发生争辩,但是他们几乎都可以在宪法条文中找到其价值观念的条文依据。宪法“执两用中”的智慧和所体现出来的宽容性,为变动中的中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造活力。当社会生活中不把宪法太当回事,一些不宽容、不彼此尊重的现象就会抬头。
今年12月4日是中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个日子要纪念什么?是纪念1982年12月4日立宪者为中国寻求到最大公约数;是纪念从那时候起,建立“法治中国”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是纪念从那时候起,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宽容与尊重等等观念开始在国人头脑重新焕发生机。
“国家宪法日”也是一个重新审视宪法的机会。当每年此时,我们都能够把这一年度的社会政治生活与宪法条文细心对勘,指陈得失,宪法和法律最终必定成为我们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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