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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即将二审,江苏省高院院长主审
12月4日,既是全国传统的“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当天下午,被外界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二审将在该院开庭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将担任此案的主审法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将出庭支持起诉。
此前的2014年8、9月份,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泰兴经济开发区内的6家化工企业倾倒废硫酸等危险废物,并提出了高达1.64亿元的天价索赔。
随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1.6亿元,也是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
这起公益环保诉讼的背景则要上溯到几年前。
2011年至2013年,泰州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买来专门的车辆、船舶,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购买”这些企业产生的废酸,并直接将其倾倒入一些内河。
在1年多的时间里,仅有据可查的数据便显示,共有25000多吨废酸未经处理、被直接倾倒进河流内,导致附近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这伙人在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
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戴卫国等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41万元。
此后,该案件的民事索赔程序也正式启动。
2014年8月,在泰州市环保局指导下,新成立的环保组织——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将泰兴经济开发区6家化工企业告上了法庭,请求它们共同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等共计1.64亿元。这也是目前为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最大额赔偿的一起案件。
该案一审时,江苏省高院非常重视。据《南方周末》报道,江苏省高院安排了一名行政庭专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官前往泰州指导。
另外,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也出庭支持这起诉讼。当时,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等3人,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出庭人。
在今年9月10日的一审庭审中,被告方律师提出,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被告方律师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于2014年2月,并不符合“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这一条件。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曾对媒体说,虽然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满足不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这一条件,但根据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由“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换言之,它扩大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讲,泰州环保联合会完全可以作为此案的诉讼主体,因为它属于“有关组织”的一部分。
事实上,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过去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最大难题,也是各地提起公益性质的环保诉讼的最大“拦路虎”。近年来,一些公益环保诉讼案件就因“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挡在法院门外。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资料发现,即使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部直属机构),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都被拒绝受理。理由则是,它们的起诉主体不适格。
因此,“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二审如何判决,自然引发各方高度关注,并对今后的类似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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