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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规草案争议条款可单独表决或删除,防立法部门化和推诿
据新华网消息,11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是全国首个地方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予以落实。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说,对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应对法规草案中某些重要条款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久拖不决等情况,有利于解决立法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决定》规定,法规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在明确单独表决的提起程序上,《决定》规定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为明确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处理程序,《决定》明确,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王波说,在法规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参与过程中,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分歧也往往围绕这些问题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就整个法规案进行表决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键问题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责任感,也有利于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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