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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严格界定“不受逮捕权”
“不受逮捕权”最初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议会权与王权之间的斗争中。当时屡屡发生国王肆意逮捕不同意国王征税要求的议员的事,在“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立法确认:除非议员犯叛逆罪 重罪或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情形,议员不受逮捕。之后,各国立法都明确这一对议员的特殊保护。
而我国吸取了“文革”中人大代表人身权利不受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被架空的教训,在1954年版《宪法》基础上,1982年版《宪法》明确规定: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之后,又通过立法,使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也享受此项权利。
但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悖离了当初设立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初衷。
首先,并不是人大代表犯罪,就可以不受追究,而是说,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等强制限施时,要经过同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许可,其严格的名称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
其次,中国的“不受逮捕权”过于宽泛。比如,最早提出“不受逮捕权”的英国,其议员不受逮捕,仅适用民事诉讼,该机制名存实亡,现在唯一保留下来的权利是,当议会议员被逮捕时,警察部门有义务通知议会议长而已。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也明确:在犯罪现场被抓捕等“现行犯”,不属“不受逮捕权”的保障范围。
显然,中国目前的“不受逮捕权”,不区别所涉及犯罪是否与履职行为有关,不区别是否现行犯,与司法公正形成一定的冲突,甚至成为个别人大代表的“护身符”。
最后,“不受逮捕权”是为保障代议机构的正常运行,现代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而不是个别民意的代表护身符。“不受逮捕权”制度初衷,就是防止行政系统打压立法机构,防止“为民请命”而获罪。如果人大代表醉酒驾车,罔顾百姓性命、涉嫌犯罪,这种行为本来与人大履职就无关,却要套用保护“为民请命”的机制来保护他,岂非荒唐?
我们呼吁改革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机制,将对人大代表的政治保护,严格地置于与其履职行为相关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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