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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查3个“贪官”才挖出1个“庸官”:渎职庸官为何查处难?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4-11-25 14: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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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

        监管流于形式,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肉流入市场;收了好处后,徇私枉法,该判重罪的却被轻判;拆迁中徇私舞弊,帮助被拆迁人骗取政府巨额拆迁补偿款……现实生活中,类似不作为、乱作为的“庸官”、“懒官”,并不少见。

        然而,在普通民众印象中,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被追究刑责的,却并不算多。

        一组数据可以佐证上述判断:据江苏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该省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达3422件、4209人,而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只有985件、1349人。对比可知,每查出3个多贪官才能“挖”出1个庸官。

        不独江苏,全国亦是如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8年—2012年的公开数据,通过测算得知,平均每年查处的贪污贿赂类案件(“贪官”)约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庸官”)的3.3倍。

        那么,“枉法庸官”缘何发现难、查处难?        

钱没有进入个人“腰包”,就不是犯罪? 

        “当前,社会上有不少人甚至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类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仍然认识不足,不把这类犯罪当成犯罪。有些人片面地认为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失职渎职仅仅是过失,只要个人没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因而对渎职侵权犯罪姑息、迁就。”

        11月24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作《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用一组数据和案例来说明,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类犯罪依然缺乏深刻认识。

        徐安说,2012年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共造成203人死亡、3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4.6亿元,“渎职犯罪案件给社会造成的平均经济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5倍”。

        因渎职引发的一些公共事件和冤假错案,后果更是触目惊心。

        比如,有的因渎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当地的水质、土壤等自然环境带来难以评估的危害,恢复原生态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和相关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严重损害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

        尽管如此,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查处渎职类犯罪不理解、不支持,有的将功过混淆,公然法外说情,甚至干预案件查办。有的地方,对于明明构成犯罪的渎职类案件,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2012年以来,由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线索97件,仅占江苏检察机关受理全部线索的4.6%,远低于全国10%的平均数。        

渎职侵权案件“轻刑化”,仍较突出  

        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查处难,既和社会的认知度不够、普通民众的容忍度过高有关,也和检察机关自身受制于种种原因而导致的查办案件的能力、力度有关。

        徐安坦言,少数基层检察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存在畏难情绪,遇到阻力和困难就退缩,个别县(市区)检察院甚至多年没办过1起渎职侵权案件。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的调研报告显示,一些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某些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只有2人。专业办案人员缺乏成为渎职类犯罪查处中的现实问题。

        徐安也说,一些检察人员侦查水平偏低,主动发现线索、深入核实取证、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能力不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

        民间流传的“查贪官靠举报,查庸官靠读报”正是上述现状的生动描绘:往往某个事件被媒体曝光了,相关部门才忙着调查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

        此外,渎职侵权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处罚偏轻问题,也频遭外界诟病,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普遍存在、较为突出的。以江苏为例,2012年以来,被判决有罪的804名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宣告缓刑的,占到56.8%。

        但并不能把所有“板子”都打到检察机关身上。资深法律界人士对澎湃新闻说,相比于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类犯罪“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大多数渎职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一些渎职犯罪发生后往往难以确定损失和界定责任,也导致无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  

        相关立法不完备,也是渎职类犯罪查处难的又一原因。

        徐安说,目前刑事法律中,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也指出,法、检两院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识不一致,甚至检察机关内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认识也不统一。例如,在如何认定“恶劣社会影响”,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案件的经济损失等方面,比较难界定,导致法、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

        徐安还说,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方负责的事项,有些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细则,一旦发生严重事故、事件,由于制度不明、界限不清导致责任分散,难以查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一位基层检察官曾表示,部门职责不清晰,成为他查办渎职案件最困惑的地方。“很多案子查到最后,翻遍法律法规也弄不清这个部门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而且很多领域都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常见的比如食品安全、水域管理,好像谁都在管,遇到问题却很难确定责任单位。”

        上述调研报告提出,要建章立制,纵横联动,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公开化和透明化。

        尽管存在着种种困难,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仍表示,今后将持续加大查办此类案件的力度。他承诺,对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群众实名举报的线索30天内必须开展调查核实,3个月内必须向举报人答复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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