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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近百少年审判案例:少年黑客变身网络安全创业者
“三十而立”——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用这个词来描述我国少年司法工作的“成长史”。
自1984年长宁法院创建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已经走过了整整三十年。
为了纪念,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周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放在了上海举行,时间是11月25日和26日两天。
今天(11月24日),最高法在上海一中院召开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在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下,通气会发布了98起少年审判的典型案例。
法院封存犯罪记录,少年黑客变身网络安全创业者
南京某职校学生赵某某酷爱网络技术,并加入有关QQ群向他人拜师学习,期间结识施某某。
2011年4月至5月,尚未满18周岁的赵某某会同施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从中窃取了共计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后二人将信用卡信息提供给他人转卖,赵某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2011年9月28日,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长宁法院认定赵某某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生效后,长宁法院与南京市栖霞区公检法司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共同对赵某某探索进行该区第一例未成年人的轻罪封存。
未成年人轻罪封存是指,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该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鉴于赵某某在网络方面学有所长但需要加强引导,长宁区法院法官又与上海市有关网络安全技术部门联手,多次赴南京对其进行帮教,引导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上来。
缓刑考验期间,长宁区法院在上海有关部门支持下,还安排赵某某到上海某知名网络公司实习,帮助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国内某知名网站存在安全漏洞,并提交报告至相关部门及时弥补,赵某某因此两次获得中国网络安全协会颁发的奖励证书。
目前,赵某某已顺利毕业,并与他人合作共同开办了一家网络安全公司。
法院禁止令助力缓刑少年犯改正恶习
17岁的在校学生王某,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黑色挎包1个,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
王某当日即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还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治伤损失费等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为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意见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刑法禁止令制度,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方芳称,截至目前,少年审判领域还没有一起因违反禁止令而被撤销缓刑的例子。
她分析称,一方面,法院在少年审判中设置禁止令的时间还不长;另一方面,在设置禁止令时,法官都会考虑到可执行性的问题。
方芳认为,相较于违反后惩戒,设置禁止令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对少年犯进行正面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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