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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别再折磨念斌

2014-11-24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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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曾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福建省平潭县居民念斌,终于被判决无罪了。然而麻烦还没有完。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重新立案,又将念斌列为嫌疑人,作为“布控对象”,他不被允许出境。11月14日,念斌在办理护照时被拒,因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称这是“信息更新滞后所致”,很多人还善意地相信了这个解释。

        一个公民,即使在被法院终审宣判无罪之后,竟然还不能摆脱“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还要就同一个案件接受司法机关无休止的调查!

        “禁止双重危险”是英美法系中重要的刑事诉讼机制,而大陆法系将其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公民,防止刑事程序滥用意义重大。正如一位法学家雨果•布莱克所说:“国家不能凭借强大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反复进行追诉,使被告人因不断被追诉而陷入困窘、消耗、折磨的状态,使他长期生活在焦虑、不安之中。同时,重复追诉增加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可能性。”

        事实上,自念斌被无罪释放以来,就有一种论调,否定这是一个冤案,刻意强调念斌是“因为证据不足”才被释放的,甚至暗示这是律师“钻了法律的空子”,才有了所谓“中国的辛普森案”。

        其实这是对“疑罪从无”的曲解,这种曲解也成为一些冤案的“群众基础”。不肃清这种遗毒,则法治难彰。

        按“疑罪从无”原则,警方早在8年前抓捕念斌时,就应该取得充分的有罪证据,但警方没有做到,甚至涉嫌严重的证据造假问题;在念斌被羁押8年之后,警方还是没有找到充分证据;念斌已被无罪释放了,警方说:“还没完!你的有罪证据,我还在找呢!你还是犯罪嫌疑人!”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保护当事人人权原则;而且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已经宣告无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接受重新起诉。

        既然念斌已被判无罪,司法机关没有新证据,他就是一个清白的人,该国家赔偿的就国家赔偿,不要再折腾他、折磨他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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