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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此次修订重点聚焦学生欺凌、侵害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等诸多问题,充分吸收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经验,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使得新法凸显出强烈的社会法属性。
真实案例:
2012年5月的一天,某县幸福乡学校学生龚某(男,14岁)及邹某(男,13岁)在上学时,邹某欲报复与自己有过矛盾的郑某,他给龚某一把弹簧刀,请其帮自己打郑某。邹某让人将郑某叫至该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后,邹某上前殴打郑,龚某持弹簧刀将前来劝架的同学饶某肩部、腹部刺伤。经鉴定,饶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邹某、龚某被警方抓获。龚某、邹某的亲属赔偿了饶某的损失,饶某及其近亲属对龚某、邹某表示谅解。法院在审理时了解到,被告人龚某、邹某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疏漏了家庭教育。
法庭认定被告人龚某、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二被告人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小,依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龚某和邹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被从轻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其中也存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问题。导致悲剧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而家长又在外打工,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另外,也显现出学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不到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此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家长、学校、政府都有义务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文字:霍军谕
原标题:《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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