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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16年,西安中院突然查封已合法变卖的9000万元房产
当深圳罗湖区的一套工业厂房从4年前的600多万元一路飙升到现在近9000万元的市价后,房主吴俊荣和侯声裕却高兴不起来。
2013年,一桩16年前的执行案突然启动,这直接导致吴俊荣等人的房产被查封。
对早在2009年就已买下这套房产的他们来说,这毫无征兆。
吴俊荣调查后得知,这套1279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原来是一起执行案的标的物。西安中院认为,该房产此前并未按照法律程序变卖给他的“上家”杨赛美。
令吴俊荣不解的是,本案的立案时间竟为1997年11月,亦有多份书证标明,西安中院在1996年就委托了深圳一家房产交易所,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变卖这套房产。
西北政法大学多位法学教授指出,杨赛美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吴和侯则是案外人。执行案的标的物已合法流转至案外第三人手中,不适用执行回转。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目前,吴俊荣和侯声裕已开始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这场突然的麻烦。
9000万房产被查封
11月8日,深圳商人吴俊荣再次飞抵西安。两个多月前,他和侯声裕一起将深圳富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利公司”)和源利达(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源利达公司”)告上西安中院。
此前,他们和这两家公司并无交集,直至2013年7月。
当时,西安中院作出一份执行裁定。裁定书显示,西安中院1996年一起强制执行案的标的物,即前述工业厂房,未按法定程序变卖给杨赛美,故将该处现登记在吴俊荣、侯声裕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两年。
“我们是2009年通过中介介绍,买来了杨赛美的房产。当时除了实地考察物业情况外,还去政府部门查询了这处厂房确实在杨赛美名下,她有房产证。也没有查封、抵押的情形,属于可流通房产。”吴俊荣告诉澎湃新闻。
也有书证显示,2009年9月8日,杨赛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委托代理人张振雄与吴俊荣、侯声裕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签署房产以转让价款4409790元卖给吴、侯二人。
这套房产的实际卖价要高于这一数目。吴俊荣表示,2009年9月1日,他和侯声裕就已经与转让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交易价款为6396550元,“我们签的是‘阴阳合同’,只是为了避税,实付购房款是六百三十多万。”
此后,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为吴、侯二人所购房产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吴、侯二人将此房产出租给一家珠宝公司,用于珠宝生产、展示。吴俊荣说:“随着罗湖水贝城的开发和地铁线路贯通,该地段地价目前已飞涨到7万元一平米,我们的这处房产价值也有9000万元左右。”
沉寂16年的执行回转案“苏醒”
吴、侯二人委托律师调查后得知,他们所购买的房产,是杨赛美在1996年从西安中院一起强制执行案中受让所得。
彼时,西安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力”公司)与富利公司、源达利公司发生纠纷,西安中院判决富利公司和源达利公司向华力公司赔付350万元违约金。此后,西安中院将富利公司和源达利公司部分资产查封变卖用以抵偿违约金,其中包括前述房产。
该房产经西安中院委托交易所评估后变卖,评估价为4069394元,后以4409796元变卖给杨赛美。1996年8月5日,依照西安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深圳规划国土局为杨赛美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时至1997年10月14日,这起官司发生逆转:陕西省高院撤销了西安中院的判决,并驳回华力公司诉求。
据此,富利公司、源利达公司向西安中院申请回转执行,要求西安中院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同年11月25日,西安中院立案执行回转。
这也让吴俊荣深感不解:“1997年立案执行回转,为什么到2013年才执行?”
为此,吴俊荣曾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六位法学专家“会诊”本案。专家们认为,杨赛美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吴、侯则是案外人。执行案的标的物已合法流转至案外第三人手中,不能适用执行回转。假设当初的执行行为有误,也只能是纠错赔偿的问题。
据吴俊荣介绍,清华大学及武汉大学三位法学专家,也曾就此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杨赛美取得执行标的物符合法律要件,依法不能执行回转,法院行为不当。
针对西安中院的执行裁定,吴俊荣和侯声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被西安中院驳回。2014年8月,吴、侯二人将富利公司、源达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依法归原告所有。不过,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11月14日,澎湃新闻致电西安中院,但被告知经办法官外出,无法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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