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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程 | 民事诉讼失范失信行为辨析及其规制

2021-05-21 12: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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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审判经验,促进适法统一,加强法治宣传,2021年4月起,福建高院深入拓展“闽法问道”平台功能,制作发布“法律适用与司法实务”系列闽法微课,与大家分享交流。

本期主讲:张希华

张希华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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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音频

课程内容

大家好,我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张希华。今天我跟大家报告的主题是:民事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辨析及其规制。我将从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现状及危害说开去,谈谈当前整治失范失信行为的困境及如何突破,并主要就各类型失范失信行为的识别方法与规制依据进行介绍。

一、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在新时代背景下,诚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诉讼诚信更是占据着较为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然而现实中我们却看到,诉讼活动中仍然大量充斥着滥诉、假讼、伪证、拒不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种种失范失信行为。

这些行为侵害了诚信守法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利益、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损害了司法尊严和诉讼秩序,并最终将助长社会的不诚信风气,消解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成效和发展,流毒无穷。

二、整治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困境及突破

然而,当人民法院尝试采取司法惩戒手段加大对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整治力度时,我们却往往会发现拳头打在棉花上,使不上劲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关于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制条款,一直散落在诉讼法的各处,缺乏体系又表述笼统。法官对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内涵、外延、表现形式、惩戒手段、惩戒依据等存在认识的模糊地带,对该不该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处理轻重等问题常常拿不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率先对诉讼失范失信行为进行了体系化梳理,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戒司法活动中违法失范行为的工作指引》。《工作指引》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两方面的规制依据切入,将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内涵准确界定为“违反诉讼诚信法律规定、侵害诚信诉讼法律秩序的行为”,并进一步通俗化为“违法失范行为”;对违法失范行为的外延,《工作指引》在时间维度上涵盖了司法活动全流程环节,在空间维度上涵盖了法院内外各种场域,在主体维度上涵盖了各类司法活动参与人。通过检索发现,该指引目前是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对诉讼失范失信行为覆盖范围最广、规制类别最全、适用情形最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三、诉讼失范失信行为的类型化规制

下面,我就结合思明法院工作指引的具体内容,对各类违法失范行为的表现形式、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规制依据做个粗略的介绍。其中,表现形式是该违法失范行为的常见行为方式,以便直观地识别该行为;实质要件是该违法失范行为的核心违法属性,以便于在表现形式不能穷尽所有行为方式时,明确如何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失范;形式要件是认定违法失范行为的基本程序和衡量情节轻重的基本尺度;规制依据是对违法失范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可以援引的规范性依据。

(一)立案审查环节的违法失范行为

1.违法起诉

【表现形式】

(1)所诉事项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2)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3)所诉事项包含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

【实质要件】

违反宪法规定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自始不具有合法诉权。

【形式要件】

经释明劝导仍不改正并坚持起诉。

【规制依据】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第十六条(扰乱立案秩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

2.重复起诉

【表现形式】

在先后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相同的同时:

(1)提出与先诉诉讼请求实质内容相同的诉讼请求;

(2)提出与先诉裁判结果直接冲突的诉讼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与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及结果明显相反。

【实质要件】

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正在他诉的处理过程中或已经过生效裁判处理。

【形式要件】

经释法说理仍坚持起诉或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坚持上诉。

【规制依据】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第十六条(扰乱立案秩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

3.欺瞒管辖

【表现形式】

(1)虚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骗取立案的;

(2)明知约定管辖机构不是受诉法院且约定管辖条款有效的。

【实质要件】

明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虚构、隐瞒实际管辖连接点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的。

【形式要件】

(1)经查实释明后仍坚持起诉;

(2)立案受理后经查实拒不改正、坚持要求继续进行诉讼。

【规制依据】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第十六条(扰乱立案秩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

(二)案件审理环节的违法失范行为

4.恶意管辖权异议

【表现形式】

(1)不能明确说明正当理由,或者不能说明应受诉法院及应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理由;

(2)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

(3)在发回重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4)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规定集中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5)明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诉法院即为执行法院,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6)明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受诉法院即为待撤销文书的作出法院,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7)管辖权异议被受诉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在受诉法院其他同类案件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8)被告应诉或经管辖权异议确定管辖后,又以其他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9)虚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10)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又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11)明知没有正当理由和依据,以拖延诉讼等非法目的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行为。

【实质要件】

明知没有正当理由而进行管辖权异议。

【形式要件】

经查实释明后仍坚持提出异议或对驳回异议的裁定坚持上诉。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诚信原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举证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答辩期内异议)、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司法公务);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原则)、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固定)、第三百零四条(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固定)。

5.违法参加诉讼

【表现形式】

(1)隐瞒原告或申请人诉讼行为能力欠缺事实,未经依法指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以原告或申请人名义提起诉讼或申请;

(2)违背原告或申请人真实意思提起诉讼;

(3)冒用诉讼参与人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

(4)代诉讼参与人签署法律文书,事先未取得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事后未获得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认;

(5)明知未获得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授权,而以诉讼参与人名义参加诉讼。

【实质要件】

(1)明知没有合法的诉讼参与人身份而提起或参加诉讼;

(2)明知未获得合法授权而以诉讼参与人名义作出诉讼行为。

【形式要件】

(1)经查实情节较轻的,拒不主动退出诉讼;

(2)经查实情节较重。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伪造证据)、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司法公务);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冒充他人)。

6.无理申请回避、延期

【表现形式】

(1)提出回避或延期申请,但不能说明理由或依据;

(2)提出回避或延期申请,但提出的理由不合理、不合法,其依据不成立、无佐证;

(3)提出回避或延期申请被驳回后,又在类案或关联案件中以相同或类似理由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

【实质要件】

明知没有合法理由和事实依据而提出回避、延期申请。

【形式要件】

经释法说理仍重复申请。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违反法庭规则)。

7.证据突袭

【表现形式】

(1)超过举证期限或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供形成于期限届满之前的证据,但拒绝说明或不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2)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供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掌握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的事实被改变或发回重审;

(3)在原审中不申请或不配合鉴定,在二审或再审中又申请鉴定,导致原审认定的事实被改变或发回重审;

(4)在诉前调解不申请鉴定或不配合鉴定,在诉讼审理阶段又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实质要件】

无故逾期举证造成诉讼拖延或意图获得不当突袭利益。

【形式要件】

(1)情节较轻,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2)情节较重,影响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或造成诉讼拖延;

(3)法院释明逾期提交的无关证据不被采纳后,仍然坚持要求举证。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逾期举证)。

8.虚假举证

【表现形式】

(1)采取编造虚构、隐瞒真实信息、故意提供无效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导致法院错误送达或遗漏、错列必要共同诉讼人;

(2)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4)知道证据有可能为假,有能力核实而不予核实,径行向法院提交。

【实质要件】

在诉讼活动的各环节中,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形式要件】

(1)经查实情节较轻,但拒不改正或悔过;

(2)经查实情节较重,影响法院事实认定或造成诉讼拖延。

【规制依据】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第十六条(扰乱立案秩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伪造、毁灭证据)、第二项(干预证人作证)。

9.虚假陈述

【表现形式】

(1)隐匿证据、隐瞒或虚构事实,以图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

(2)诉讼行为前后矛盾,且不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3)对对方陈述的明显真实的事实或提供的明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拒绝或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4)在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继承等家事纠纷中,拒不申报、逾期不申报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或少报、漏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5)证人作出与其真实了解到的情况相悖的陈述;

(6)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与诉讼参与人串通做出虚假鉴定报告及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

(7)翻译人员违背、曲解诉讼参与人的意思进行翻译。

【实质要件】

具有一定诉讼利益,但故意以违反客观真实的陈述或行为,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或程序利益。

【形式要件】

(1)经查实情节较轻,但拒不改正或悔过;

(2)经查实情节较重,影响法院事实认定或造成诉讼拖延。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伪造毁灭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证人作伪证);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行为);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鉴定人虚假鉴定)、第四十二条(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真实义务、禁止反言、虚假陈述责任)。

10.虚假诉讼

【表现形式】

(1)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或参加诉讼活动;

(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而提起或参加诉讼活动;

(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以虚假的法律关系或已消灭的法律关系提起或参加诉讼活动;

(4)以上所指提起或参加诉讼活动,包括起诉、申请特别程序、申请参加诉讼、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民事再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等活动。

【实质要件】

不具有真实的诉讼利益,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形式要件】

(1)经查实情节较轻的,拒不主动退出诉讼;

(2)经查实情节较重。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虚假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侵害客体的扩张:包括案外人、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加强虚假诉讼惩治工作意见》第二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前,可以先行采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11.拒不接受传唤

【表现形式】

(1)拒不在指定时间地点到庭接受询问,且不能说明理由或依据;

(2)拒不在指定时间地点到庭接受询问,且提出的理由不合理、不合法,其依据不成立、无佐证;

(3)虽有合理情由不能到庭,但在情由消失后未向法院说明或在法院重新指定的期限内再次拒不到庭;

(4)拒不在指定时间地点到庭接受询问,但却未加说明参加同期其他诉讼活动。

【实质要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影响必要事实查明。

【形式要件】

经查实且确实影响法院事实认定或造成诉讼拖延。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对被告的拘传);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对原告的拘传)。

12.违反法庭秩序

【表现形式】

(1)衣冠不整、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接听电话及其他不文明礼貌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3)哄闹冲击法庭;

(4)以询问无关事实、进行不当引导、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贿买等方式,干扰证人出庭如实作证;

(5)不听从法庭指挥,影响庭审程序正常进行;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7)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8)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实质要件】

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

【形式要件】

发生在法庭或庭审活动现场。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秩序)、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干预证人作证)、第四项(侮辱诽谤诬陷威胁打击报复);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庭审中干扰证人作证)、第七十八条(庭审前后干预证人作证)。

13.拒不协助送达、调查

【表现形式】

(1)拒绝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调查;

(2)在人民法院送达、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错误信息、虚假材料;

(3)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推诿办理协助事项;

(4)在送达、调查过程中,哄闹、滞留、冲击执行公务现场;

(5)毁损、抢夺、隐匿法院案件材料、法律文书;

(6)围困、扣押、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安全离开。

【实质要件】

负有协助司法公务的义务(一般或特别)而拒不协助。

【形式要件】

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别要求。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保管的财产)、第四项(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送达调查人员)、第五项(暴力、威胁、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第一百一十四条(拒绝、妨碍调查取证)。

(三)案件执行环节的违法失范行为

1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被执行义务

【表现形式】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等违反财产报告规定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各类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通过虚假诉讼、仲裁、调解或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妨害执行(含诉讼保全)的;

(6)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含诉讼保全)的;

(7)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8)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9)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含被保全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含被保全人)财产状况的;

(10)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1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12)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含诉讼保全)现场或者哄闹、冲击执行(含诉讼保全)公务现场的;

(13)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14)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15)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实施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等执行行为的(含诉讼保全)。

【实质要件】

躲避、抗拒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院强制执行行为。

【形式要件】

均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别要求。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保管的财产)、第五项(以暴力、威胁、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第六项(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第一百一十三条(虚假诉讼)、第二百四十一条(拒绝、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15.案外人妨害依法执行

【表现形式】

(1)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2)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

(4)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或擅自解除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

(5)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务;

(6)协助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仲裁、调解或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妨害执行(含诉讼保全)的;

(7)协助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含诉讼保全)的;

(8)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9)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10)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由其掌握的,有关被执行人(含被保全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含被保全人)财产状况的;

(11)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12)拒不交付由其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被执行房屋、退出被执行土地的;

(13)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含诉讼保全)现场或者哄闹、冲击执行(含诉讼保全)公务现场的;

(14)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15)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16)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实施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等执行行为的(含诉讼保全);

【实质要件】

(1)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一般或特别)而拒不协助;

(2)参与、教唆、帮助被执行人躲避、抗拒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院强制执行行为。

【形式要件】

均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别要求。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保管的财产)、第五项(以暴力、威胁、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第六项(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拒绝妨碍调查取证)、第二项、第三项(据不协助处置财产)、第四项(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四)信访申诉环节的违法失范行为

16.违规信访申诉

【表现形式】

(1)采取煽动串联、诱使教唆、操纵指挥、聚众闹事、反复提告等方式,进行无理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2)借助微博、微信、论坛等渠道发布不实信息,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法院及司法工作正确认知的。

【实质要件】

逾越申诉权和言论自由的法定边界,扰乱正常申诉信访秩序或法律监督程序。

【形式要件】

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拒不改正或重犯。

【规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送达调查人员)、第五项(暴力、威胁、其他方法妨害司法公务);

《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意见》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对申诉信访中的违规行为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机关安保环节的违法失范行为

17.未经许可进入司法机关、未经许可进行影音像记录传播

18.哄闹冲击滞留司法机关

19.故意毁坏司法财物

(六)司法场所之外的违法失范行为

20.违法滋事示威

21.打击报复伤害司法人员

来源:思明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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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课程 | 民事诉讼失范失信行为辨析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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