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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蓝山官员被举报侵占山林建电站,政府发文鼓励干部投水电

澎湃新闻记者 王万春 发自湖南永州、蓝山
2014-11-12 15:1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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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长英在水电站的坝子上看自己的山林。
肖长英长期维权使用的一张山林平面图,她指着自己的山林范围。

        

        陈流县长期为曾经参与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心烦意乱。

        作为现蓝山县安监局局长、曾经的大桥乡党委书记,陈流县遭当地村民肖长英接二连三的举报。

        举报内容涉及侵占山林地后投资兴建水电站。

        陈流县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参与水电站的建设,是响应湖南省政府、蓝山县政府的文件精神,得到了优惠政策的支持。肖长英的山林权证被县政府注销,不存在山林权属的争议,“她叫人恶意的发帖抹黑、攻击我,给我的声誉和生活带来了影响,适当的时候我再考虑要报警。”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公务员投资兴建水电站在蓝山县已是公开的秘密。蓝山县大大小小的约100个水电站中,澎湃新闻对其中的一部分在工商局网站检索和当地人处求证后发现,有21个私营电站涉及各局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持股或直接充当法人代表。

        但这跟“不许公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背道而驰。

        澎湃新闻了解到,支撑他们这样明目张胆经营的力量,来自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及其蓝山县出台的《关于开发小水电资源加速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两份文件。

争议林地上的水电站

        陈流县和肖长英的纠葛,需要从2004年说起。

        那年,蓝山县在该县大桥乡兴建一座叫大冲的电站。

        大冲电站的选址,位于永州市蓝山县大桥乡缶地冲、长竹漕、坪冲口三块林场。

        这三块林地,既属于曾世代蛰居此处的肖长英家所在的蓝江十组,也属于另一个村大冲一组,双方都持有《山林所有证》。

        2004年6月份,大冲电站在这片山林里开建,此时陈流县正好是大桥乡党委书记。工商资料显示,大冲电站注册日期2003年7月7日,属个人经营,装机容量320千瓦,经营者陈流祥,但直到2013年5月31日才被核准。

        在2004年6月初建时,大冲电站只跟大冲一组的村民代表签订了合同,却未征得肖长英家的同意,矛盾由此引发。

        起初,肖长英、肖小英姐妹到施工现场阻拦讨说法,对方声称已跟大冲一组的代表签订合同,且告知她们电站负责人是陈流祥。

        让肖家姐妹更愤怒的是,明明可以跟大冲一组调解的纠纷,就因为陈流县的出现而被中断,肖长英觉得,她们本来跟大冲电站之间的矛盾,被转换到了跟大冲一组之间的山林权纠纷争议。

        在她们得知陈流县正是水电站负责人陈流祥同村同姓的家族之人后,她说“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他不让我们调解纠纷,而是直接跟大冲一组签订了合同。”

        不顾肖家姐妹的反对阻拦,就在水电站兴建之际,2004年12月25日,蓝山县林业局给建设中的电站负责人陈流祥一纸《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陈流祥在大冲村一组建电站大坝蓄水淹没林地,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根据《森林法》第44条、第18条规定,责令他在7日之内停止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尽管林业局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并没有挡住水电站的建设。

        同时,肖氏姐妹和蓝江十组的村民们还搬出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25日颁布的《湖南省林业林地权属争执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

        但这些规定和村民们的反对,丝毫没能影响大冲电站的继续施工。因为这是一个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参股其中兴建的水电站。

热衷投资经营的公务员
        公务人员投资兴建水电站,在蓝山县并非秘密。相反,在这里比比皆是。

        面对肖长英的举报,陈流县回应澎湃新闻说,大冲电站的建设,是响应了蓝山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发小水电资源加速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全县范围内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独资或合资兴办水电站,尤其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和水电部门职工领头兴办水电站”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鼓励个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的精神的行动。

        “我作为乡党委书记,必然要带头参与。”陈流县说。

        他所指这两份有力支撑的文件,一个是2003年9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9号)。该文件其中第二条提到:“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个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

        另一个文件则是蓝山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水电资源加速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蓝发【1996】17号)。该文件第三条内容其中提到:“在全县范围内,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独资或合资兴办水电站,尤其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和水电部门职工领导兴办水电站。”

        

支持公务员经营水电站的蓝山县政府文件。

        

        蓝山县宣传部解释称,县里出台该文件,是当时在搞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的大背景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县里不可能出台跟上级相违背的文件,再说当时并没有公务员法。”

        实际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要求“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更是明确了这一惩戒规定。

        “文件至今有效”,陈流县将这两份文件拿给澎湃新闻时说,并声称当初兴办水电站就是享受的优惠政策。

        在这个大背景下,陈流县称,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大桥乡境内新修建了12座水电站,总投资近亿元,创税1000多万元。他表示,大冲电站的建设既符合相关政策,也取得了合法证件,且改善了村民通电。

        其实,不仅是大桥乡,在整个蓝山县,兴建的大小水电站上百个,其法人或合伙人,不乏以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人员为主。

        据湖南省工商资料显示和澎湃新闻记者的调查,像大桥电站共有11个合伙人,其中合伙人唐文跃曾任蓝山县政协副主席、水利局副局长,邱友文也系水利局公务人员,盘凌岚系陈流县的妻子。

        像蓝山县另一个较大的水电站瓦窑口水电站,其工商资料显示共有9个合伙人,其中合伙人雷又发是蓝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廖春林是蓝山县检察院公务人员,李年友是原蓝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澎湃新闻对蓝山县的约50个水电站在湖南省工商局网站检索和蓝山县当地人士处求证后发现,其中有些水电站在工商局网站没有登记信息,但有21个水电站跟上述情况一致,涉及县局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参股或直接充当法人代表,只不过有的现已调离,有的现已退休,而水电站性质或为个体工商,或为合伙企业,都属于私营企业。

        

肖长英的山林所有证,大冲一组的村民跟她对同一片林地都持有这个证件,她的涉及山林纠纷的部分,已被蓝山县政府注销。

        

被注销的林权证

        在这种现实之下,原本自以为持有山林权属的肖氏姐妹,失去了在他们看来属于他们的山林。

        2004年9月11日上午,在大桥乡政府会议室,蓝山县调纠办主任邝文平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古宪虎俩人找肖长英谈话,并警告说:不要阻拦水电站正常的施工,否则轻则送进拘留所,重则送进看守所。“我估计是他(陈流县)叫来吓唬我。”肖长英回忆说。

        就在2005年3月15日,肖长英妹夫黄国昌夫妇二人再度拿着林业局的行政处罚书去山林里的工地上叫板,要求对方停止施工,结果被真的拘留。

        当天,蓝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拘留了黄国昌。一份《蓝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国昌于2005年元月6日10时许,在大冲电站以电站用地权属纠纷为由,赶走施工民工、强行拆毁民工厂棚3个,使电站不能正常开工,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等规定,决定给予黄国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行政拘留期限满之后,黄国昌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向永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当年4月30日,永州市公安局撤销了蓝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年8月8日的一份《蓝山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书》显示,蓝山县公安局蓝山县公安局对黄国昌违法拘留10日,作出赔偿决定:每日按国家200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63.83元给予赔偿,共计赔偿人民币638.3元。

        虽然司法机关处理失当被撤销处罚,但当年10月9日这天,黄国昌家遭到了打砸。黄国昌母亲回忆,当场众人一进门就打她,“打了我耳朵这里,”如今这个约80岁的老妇拘偻着身子慢吞吞地说。

        黄国昌家距离大桥乡政府和派出所不足200米,事发时他们向乡政府求救无果。但事发至今,报警、投诉,一直都不了了之。

        陈流县否认了此事。“怎么可能?光天化日之下,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作为党政干部,别说他们求救,就是自己知道了也要前去制止,他们胡说。”他说。

        不过,肖长英提供的一些图片和村民按手印签字的证言证词显示,黄国昌家确实发生过被打砸一事。

        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肖长英开始上访反映情况,永州市林业局、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作出批示,发回蓝山县处理。

        肖长英说,2006年4月初,蓝山县调纠办主任邝文平召集肖长英等,商议签订协议,以6万元现金要求肖家放弃山林所有权资格,被肖长英拒绝。“我没有权利卖掉蓝江十组村里集体的所有权的资格。”她说。

        当年4月10日,肖长英拿到一份《蓝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这份落款日期为3月20日的决定书显示,肖长英一方蓝江十组所持有的蓝林字第230号、第231号山林所有证,证内记载的“肖家坪冲口、缶地冲、长竹漕”山林权属,现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注销,这三块山林权属归大冲一组所有。

        肖长英无法接受的是重复填证,同样的证件,偏偏就注销了自己的,却对大冲一组就进行了保留。她向永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年6月30日的《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蓝山县政府的行政处理。

        随后,肖长英一方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蓝山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06年10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蓝山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相继,2009年9月12日,永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蓝山县法院一审和中级法院的二审。2013年4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长英等人的申诉。

        肖长英认为,她的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审,说明自己还有站住脚的地方,只是一直败诉,“法院第一天说的跟第二天的就会不一样。”

        陈流县却认为,肖长英家在当地还是有势,背后有人,“你想一个平常老百姓,哪能那么容易一审、二审,还启动再审?”

        法院的判决,已板上钉钉,无可奈何的肖长英回过头思索时,发现法院出了问题。她给澎湃新闻举例提供的单据资料显示,2006年8月10日蓝山县法院一审开庭前,审判长吴宏长等前往山林深处电站现场时,要求肖长英给法院的公车加油,单据显示加油费130元,付款单位是法院。

        另一张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显示,当年8月29日,收取肖长英15400元诉讼费,“一审收了15400,二审永州中级法院也要15400,但二审我只交了400元,实在没钱了。”

        肖长英称,她们查询、咨询后得知,行政诉讼费只许缴纳50元钱,“让我交这么多钱,当时我一次次上访反映问题,已经没钱了,为什么要收我这么多诉讼费,就是叫我放弃打官司。”

        肖长英觉得,经过多年的维权,她正当的法治维权路没有走通,2014年她将注意力转到了网络之上,她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网络就是我最后的希望。”

        她把自己的案件和上访经历发到了蓝山论坛、红网等网络,经网友的回复,帖子在论坛里加精置顶,异常火爆,蓝山县人尽皆知。随即,蓝山县宣传部找到肖长英了解情况,也找到发帖的网友了解情况。

        帖子发出后,肖长英认为有了效果。肖长英称,8月11日,公检法接待日,政法委答应举行听证会。9月10日接到乡镇的通知后,第二天他们赶到大桥乡政府交材料,“准备举行听证会。”

        9月15日,陈流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否认了自己参股大冲电站的说法,只承认有亲属参股,“他们网上诽谤,给我造成影响,我在考虑适当的时候报警”。不过,在蓝山论坛的肖长英帖子的下面他实名回复称:当初只参股龙塘河电站10万元,2014年3月才参股大冲电站5万元,这些投资全部加起来共计32万元。有知情者也告诉澎湃新闻,陈流县确实参股大冲电站。

        蓝山县宣传部部长刘素萍告诉澎湃新闻,“毕竟有法院的判决,事情已经很清楚,我们已经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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