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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应适当放宽直播带货消费者无条件退换货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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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法治蓝皮书》。蓝皮书指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虽是一种互联网直播行为,但也是一种独立的商品或服务营销行为,应对基于网络直播营销达成交易的消费者,适当放宽其无条件退换货的条件。
蓝皮书指出,明星扎堆参与直播说明内容生产领域的演艺人员在内容生产领域获得报偿的渠道有限。限薪制度使得演艺领域之外的营销乃至广告对于成功演艺人员越发重要。通过明星积极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间接地促进了网络直播营销模式的公众接受度。在建立起完善归责体系的前提下,对于明星受聘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而进行网络直播营销的,可以考虑不将之视为广告代言人,而是将之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营销行为的参与者对待并确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更符合网络直播营销模式发展的合理预期。
此外,蓝皮书指出,直播营销行为本身对消费者选择决定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压迫性,因此须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知情权最大的影响就是“非现场”,互联网直播营销并不能有效弥补不在场消费者知情权无法有效满足的情形。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直播者的推销语言极具煽动性及明星介入直播的情形下,消费者的决定就会陷入被“操纵”的境地,使得消费者虽知情但自由选择权遭到限制。
为对之予以有效法律救济,蓝皮书课题组提出,对基于网络直播营销达成交易的消费者,可适当放宽其无条件退换货的条件。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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