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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房产遗赠水果摊主”又起波折,怎么保护公序良俗?
“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一事有了新进展:老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看到,这不是这起“继承纠纷”的一个句号,而只是一个逗号,这并不意味着老人的房产意定继承必然改变。
之前,上海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2019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百年之后,价值300万的房子归小游所有,双方还做了遗赠抚养协议,小游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
但是,到2020年之后,老人的阿尔兹海默症日益严重,而老人的妹妹显然不认同这样的安排。
今年3月,老人的妹妹依《民法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书显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波折又一次引起了舆论的热议,网民的朴素想法是这样的:既然老人老无所依,水果摊主小游又能照顾老人,“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这才符合“好人有好报”的价值观,这也是对于陌生人之间善良相助的正向回馈。如果老人身前由小游照料,身后的财产却是由没有尽到照料责任的“近亲属”所有,恐怕难言公平。
就诉讼发展来说,目前只是认定了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代表老人的妹妹就自动成为监护人,更不意味着老人之前经过公证的遗嘱被推翻。下一步,老人的妹妹可能会提起监护权的诉讼。
我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还明确,相关主体“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到底是由照顾老人多年 “陌生人”小游,还是由“近亲属”来当监护人,更符合老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个需要双方拿出证据来证明,当地居委、社区居民心里自然有一杆秤,法院也会做出裁判。
而且,《民法典》第35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老人妹妹哪怕取得监护权,也不能随意更改遗嘱。
值得一说的是,我国新制订的《民法典》,在继承方面积极吸收民间实践和民间共识,保护公序良俗,保护民间互助活动。比如,《民法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连侄甥也可以代位继承了;再比如,明确规定了“意定继承”制度。
就这起案件来说,公众期待得到的解答是:遗嘱有没有真实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思?公众希望看到的光明结尾是:谁对老人好,谁才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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