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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变法|事前制约事后监督,行政权力遭全流程约束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4-10-28 22:2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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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问题,同样是牵扯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问题。  CFP 资料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建国称,大体来看,《决定》从权力的源头、权力的执行以及权力的事后监督三个方面,对行政权进行了系统化、体系化的约束。

        “这些对政府权力限制的举措,学术界早有讨论。”尹建国说,《决定》可以看作是从国家层面对讨论成熟的、有操作性的举措进行的积极回应。

        他说,不受约束的政府往往会滥用权力,进而滋生腐败,而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核心都是关注政府可以做哪些事情。《决定》提到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一步,“理清权力的边界,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理清政府权力界限后,再要考虑的就是权力执行的问题。尹建国说,执法过程中,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的问题颇为突出,很多部门罚款那么多,甚至出现设套执法、钓鱼执法的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利益的问题,即罚得越多,最后奖得越多。

        “这就把执法活动等同于了商业活动,”尹建国说,现在《决定》有意将利益从执法活动中剥离出来,这就会减少执法人员为了创收而去执法的现象,“少了逐利的心态,就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至于执法部门的罚没奖励利益被剥离后,如何解决其执法成本的问题,尹建国说,这就要求国家对执法的财政保障要跟得上,或者在经费不过分扩大的情况下,通过“三公”经费改革等措施,将节省下的经费用于执法。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问题,同样是牵扯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问题。尹建国说,衔接的主要问题在于行政执法机关用罚款代替了刑事追责,如伪劣食品问题,罚了款,就不管了,如果犯了十次,就发现一次然后处以罚款,那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了。如若对它进行刑事处罚,问题就会不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立法制度上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标准,即在何时由行政机关执法,何时由司法机关介入。”

        《决定》还对执法队伍提出了改革,提出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的问题,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多龙治水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尹建国说,这造成很多部门交叉管理,不仅浪费人力,还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些执法部门人手不够,出现大量临时工,有些临时工都没有经过培训,导致违法执法的问题突出。”

        《决定》还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改革的举措,即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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