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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获突破,*ST超日免于清算

人民法院报
2014-10-24 10: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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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获得决定性进展,超日公司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图为位于上海奉贤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门。  IC 资料

        

        10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超日,002506)破产重整案举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投票,《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获得通过,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上海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获得决定性进展,超日公司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10月7日管理人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超日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6.8亿股由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并由投资人有条件受偿。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按此方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部分,超日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10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题,即是对该重组方案进行投票。

        会议分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由超日公司股东组成的出资人组,各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采取现场表决、邮寄表决票以及网络表决的方式。由于关涉债权受偿比例,现场到会的主要为普通债权人。

        会议还设置了现场提问环节,针对普通债权人关心的“20万元划线”的依据,管理人表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超日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3.95%,而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将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近5倍的受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在兼顾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包括中小债券持有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在内的小额债权人,使其尽可能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指导,以及企业破产法适当保护小额债权人的立法精神。

        会议现场进行了投票表决,随后宣布了表决结果。其中,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2082家,代表债权金额3165194528.30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超过到会债权人总额的半数,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样,草案在其余三个债权组也获得表决通过。而同步进行的出资人组也投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至此,重整计划依法获得通过。

        该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宋航表示:“超日公司重整方案的通过节约了社会资源,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合理平衡企业、员工、债权人和上下游经营者的利益,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共赢。”

        据了解,管理人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而在2014年年底前执行完成重整计划,目前已暂停上市的超日公司股票即能申请恢复上市。

相关链接

        因超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2014年5月28日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债券“11超日债”于5月30日起终止上市。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超日公司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9月3日,管理人发布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投资人。

        2014年9月30日,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共9家财务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为超日公司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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