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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 以“智慧法治”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数字化时代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21 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首次以五年规划的形式,对新时代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做出系统性、阶段性部署,《规划》第六部分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科学技术助人探究事物本源,变革生产生活方式,增进自由福祉;法治则引人走向文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法治的不断进步与科技的创新发展紧密相连, “智慧法治”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的产物, 也是国家治理进入数字化时代的必然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抹亮色,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开拓出科技赋能的法治路径。
智慧法治反映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品格
科学技术与法治建设呈现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 • 心度》),智慧法治运用以科技为核心的人类智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变革国家治理方式,具有鲜明的历史谱系及时代特征。
(一)智慧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法治发展具有历史性、时代性特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变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而不断完善发展。20世纪90 年代以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
“法治+技术”开启是法治中国“智治”新时代。数字技术打破了地域限制,创造了网络虚拟空间,推动国家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虚拟空间覆盖。以互联网为基础形成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信息技术及科技产品,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模式。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活动适应时代变化,不断自我革新,国家治理的新兴领域、事物及活动被引入法治化的运行轨道,用法治思维衡量、规范、引导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等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数据交换、信息互通方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新引擎,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多样化的支持措施和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智慧法治是法治建设与科技发展的深度融合
科技进步带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为法治科学化、高效化提供技术手段和有效工具。例如,法律信息库、司法大数据互通融合平台,加快了法律检索效率。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实现司法审判体系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在线案卷传递、诉讼事项远程办理等在线方式,实现“无接触”式司法审判全流程。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机数据与自然语言之间的转换实现同步化, 降低了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执行机关数据平台与财产登记机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实现了网络查控与在线执行的有机对接。在法律规则适用、判例定向推送、裁判文书智能检索等实务操作中,适用信息集成处理技术,为法律服务数据采集和信息整合应用,提供了全新的技术路径。
不仅如此,科技发展产生的新现象、新原理、新概念,在法治观念、理论、规则层面也产生新的突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给法学带来深刻影响,催生出科学技术法学等学科分支;信息技术与人的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催生数据安全立法等立法需求;人工智能应用于汽车、船舶等领域,引发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人脸识别、刷脸支付等科技产品或服务,引发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可见,科技不仅仅是提升法治效能的技术工具,也在冲击传统治理观念和社会价值,推动立法需求、学科发展及研究范式转换。
(三)智慧法治是法治共性与中国特性兼容的产物
法治具有显著的文明特征。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理论家、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内涵的阐述各有不同。例如,洛克的《政府论》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将法治的核心原则阐释为公权力必须经授权方可作为,无授权不可为;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在区分私法与公法的基础上提出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观。然而,不同学者对法治理念的共同认知在于,即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良法善治等价值原则,要求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要依法而行。虽然智慧法治适应时代和社会新情况需要应运而生, 但是其基础要素依然是法治核心价值和运行机理,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没有改变。
智慧法治融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有什么样的国家实践就有什么样的治理需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智慧法治理念形成发展的社会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不断以顺应时代的治理方式及手段,回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并利用新兴技术成果,实现自身革新与进步。
科技发展为建设智慧法治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任何一项科技发明,无不隐含利与弊的双重性,依托新兴信息技术构建智慧法治,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科技发展为建设智慧法治带来的现实挑战
当今科技发展已经渗透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科技是为人类服务的,不能超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更不能对人类造成伤害。智慧法治在利用科技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保障依法治国的同时,也面临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
科技发展的迅捷性与法的滞后性并存。立法者对于立法调整的主体、客体及法律关系的认知,决定了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由法定程序所规范的立法活动是持续的时间和行为过程。制定或修订一部法律,从问题研讨、内容起草再到通过生效,往往需要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但是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进步中,不同的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组合,成为产业创新的驱动方式。例如,依托“互联网+”模式发展形成的网约车、网络诊疗等产业在进入市场之初,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调整, 缺少明确的法律监管。面对科技更新进步,客观存在,立法的供给不足与科技的“野蛮”生长往往是相伴而来的。
数据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是法治信息化无法回避的现实挑战。数据是构成数字网络世界的基础,是物理世界中实体文字、声音图像、有形实物等物质客体的数字化表现形式。真实性是对数据的核心要求,没有真实准确的数据, 就不可能在法治实施、监督及保障体系中实现精准预测、有效指导、科学决策,而且失真数据的负面作用,将伴随信息网络的开放性不断辐射和传导,损害法治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智慧法治诞生于万物互联的“物联网”时代,在庞大的信息传输和协同交互系统中,任何一项安全纰漏,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因此,数据安全已经超越纯粹的技术范畴而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国家治理汇集了来自不同领域的海量数据信息,有效性是从数据功能出发,要求从海量、动态、多样的数据中为依法治国集成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数据有效性的缺失, 治理方式与治理手段就会面临失灵的风险,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
(二)科技发展为建设智慧法治带来的时代机遇
智慧法治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进程中科技与法治“双轮驱动”。科技与法治深度融合催生新的法治形态,不仅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引入新范式、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还将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效能。
科技赋能优化治理成本与治理效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智治”时代。现代科学技术将国家治理方方面面的数据,有效集成为有价值的信息资源,直观展现经济社会运行规律,统筹利用立法、执法和司法资源,提供便捷高效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从而降低政府治理偏差概率,提高治理效率,节约治理成本,推动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智治”体系。与此同时,科技创新开启社会化治理模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新格局,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观意愿。例如,民法典草案编纂过程中先后十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仅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概言之,智慧法治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方法,只有通过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的适应力、掌控力、驾驭力,打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治理体系,为参与治理的各方提供高效的、精准的智识服务,供给真实、全面、及时的法治信息,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法治国家整体质效,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以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优化路径
科技创新不断推动人类进步和社会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依法治国与现代科技结合起来,以智慧法治创新国家治理方式,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面贯彻实施《规划》要求,以全景化视角优化智慧法治建设路径。
第一,智慧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在智慧法治建设中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和释放科学技术的服务保障作用,是中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归根结底是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结果。只有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建设智慧法治全面领导贯穿依法治国的全过程,适应数字化时代国家治理革新的迫切要求, 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行稳致远、达到更高水平。
第二,立足于“两个大局” 推动智慧法治理论及实践创新。智慧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领域一次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科技的发展千变万化,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需要从理论层面对智慧法治进行阐释、部署。只有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应有预见功能,才能紧跟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弥补法的稳定性和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所带来的治理缺位,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快重塑世界,建设智慧法治不仅需要着眼于国内科技发展,还要放眼于全球科技创新与产业革命;不仅要着眼于今天,还着眼于未来。在“两个大局”交汇形成的独特历史景观中,以理论与实践创新良性互动的治理观,实现理论先行、实践检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智慧法治发展道路。
第三,在科技与法治的互动中实现扁平化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信息化时代,网络成为民意融通的社会化平台,“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落脚点,在智慧法治建设中推行扁平化治理,不仅需要顺应合作性共治关系的社会治理结构,提高公众需求与法治供给之间的匹配度,还需要充分考虑技术漏洞产生的负面冲击和安全隐患,通过技术监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措施,防范和化解数据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建立一体化、协同化的信息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平台是社会公众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拓展路径,立法意见征集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政务留言版等信息平台,通过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纵向网络,支撑基础数据接入传输、信息互通及数据处理。但是,平台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运行能力,仍有待完善。建立一体化、协同化的信息服务平台,既需要形成集成化的智能体系支撑,实现政府各部门业务的协同和平台服务链接,也需要遵循用户体验标准,依托感知识别、服务兼任、综合应用领域的技术融合,打造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平台,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与满意度。【本文系2020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组织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演进中的功能研究”(20CFX08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观察》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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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 | 以“智慧法治”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数字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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