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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有干部兼职总薪酬达千万元
【编者按】
10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这篇题为《为官发财当两道 各地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文章表示,领导干部兼职受到企业相互青睐中不难嗅出另一层关系——利与利的交换。天津市纪委透露,一企业董事长兼职取得的总薪酬竟达近千万元。
以下为全文: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拥有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河南省摄影家协会顾问和名誉主席等多个头衔,后收受昂贵的摄影器材,摄影作品出版、办展览也被指存大量猫腻。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未经组织审批许可,任命自己为省珠宝协会的名誉会长,多次收受价值不菲的玉石。
戴着官员的帽子,拿着企业或协会的票子,尤其是其中不少人在众多企业或协会领导身份的掩饰下大搞钱权交易、利益输送……或为名、或为利,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突出,腐败隐患重重。
习近平总书记早有言:“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自古有所谓“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制度和举措都直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领取高薪。领导干部企图通过兼职“名利双收”之心当休矣。
自去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至今,全国各省区市共排查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近8万人次,完成清理约5.5万人次。
领导干部兼职, 趋之若鹜为哪般
领导干部兼职有多火?
根据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的数据计算,平均每3个独立董事中就有1个是官员。
“一些企业领导甚至在超过20个子公司兼职,其实很多头衔都是挂名,连他们自己都记不清在哪些企业兼职。”天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缴卫如是说。近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提起公诉的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也曾至少担任4个协会的会长、名誉会长或执行理事长。
领导干部钟爱兼职,企业、协会等也乐意把橄榄枝抛向高级别领导干部和一些“要害”部门的领导干部。
在不久前辞去独立董事职位的官员中,前省部级官员有二十多位。今年2月11日辞职的雅戈尔公司独董李国光就曾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8年。陕西省清理出的887名在社团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中,省级(含副省级)领导干部就有24名。
有媒体统计,在前省部级以下官员担任的独董中,大部分来自与经济相关的监管部门,如来自发改委系统的有5位,来自财政系统的有8位,来自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有4位,来自国资委系统的有3位。还有一部分是与上市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官员。
在一些市区县的融资平台公司,掌门人往往也都是当地主要领导,由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等兼任,公司关键岗位负责人也往往是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陕西省咸阳市部分干群反映,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企业债券并参与数个行业经营的国有企业,其领导层均由咸阳市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兼任。
从这种相互青睐中不难嗅出另一层关系——利与利的交换。
数据显示,大部分独董的年薪都集中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有的甚至高达八九十万元。中国重汽和贵人鸟等公司的多位独董曾被曝出平均年薪为18万元。天津市纪委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向记者透露,一企业董事长兼职取得的总薪酬竟达近千万元。
另据媒体报道,陕西省书协30多名主席中有不少官员的身影,这些官员一旦“挤”进“主席团名单”,其书法作品价格便水涨船高。一般省书协副主席的四尺作品5000元,而书协主席作品能上涨到两三万元。
企业、协会等不会为兼职官员白白买单,利益回馈成必然。佳木斯市原国土局长在狱中写下自述,承认其曾在市领导的指示下,为佳木斯市最大的国企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让其融资骗贷数十亿元,只因该国企董事长正是当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在清理行动中发现,部分与行政部门往来密切的社团,“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在山西称为“二政府”。而大量在职官员的参与,也使得一些社团规格高、权力大,通过“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搭车收费、拉赞助、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手段谋取利益不在话下。
高校也不是净土。某经济学家这样评价:“很多教授通过高校的MBA、EMBA认识各企业的中高层,建立了关系,之后有机会就会到企业去兼职独董等,无风险领取不菲的薪酬,同时又会应一些高管的要求利用自身的关系安排一些公司高管的孩子到名牌院校上大学,中间各种利益交织。”
很明显,利益驱动,成为领导干部对兼职趋之若鹜的根源。
对违规兼职明令禁止,但依规兼职的允许
对于领导干部兼职问题,党纪国法有着一系列规范。
《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令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结合已有的法律规定,中组部去年年底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重申: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事实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协会等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中组部一名负责人介绍,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或者经过三年的“冷冻期”后,到相关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只要不取酬且符合规定,是可以的。
各地积极规范清理,应注重查处
“违规兼职问题,有的是取酬了,有的未经组织批准进行兼职,无论是哪一种,都违反了纪律,存在权力寻租的隐患,容易滋生腐败。”天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冰说。
因此,各地都广泛开展了清理规范活动。
天津市自今年5月20日起,分“双向清理、摸清底数,对照检查、整改清退,查遗补漏、重点核查,全面总结、逐级报告”4个阶段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所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包括在职的和辞去公职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全部填报《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汇总表》,形成数据库。针对各单位在开展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问题,专门下发答复意见,明确政策界限。目前全市已排查出5881人,清退违规兼职取酬人民币5308万余元,所有违规兼职者将全部清退,合规兼职者将重新递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重申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不得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兼职的通知》。各地法院积极开展排查清理,共排查出兼职人员31人,目前均已办理相应手续。许多法院还建立了兼职行为定期零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清理工作,防止违规兼职情况再次出现。
教育部党组9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2个,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兼职不得取酬,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排查出5374人,4726人退出;山东摸排出7640人,已清理规范6038人;山西共清理在社团兼职的在职处级以上领导500多人……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制度红线也已早设,但违规兼职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惩处不严是领导干部敢于肆无忌惮违纪违规的原因之一。
“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触及到一些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缴卫一语中的,“一些兼职取酬的领导干部竟然存在‘宁愿背处分,也不愿把取得的酬劳退出’的思想。”
对于这种要“票子”不要党性的干部,高频曝光、高悬利剑方能令其脸红、促其收手。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不久前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中,就有一起因违规兼职取酬被查案件:河北省霸州市信安镇信访办干部郭志刚,因违规兼职取酬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臧献甫对天津的清理工作提出要求,对不如实登记、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论处,从重从严处理;对集中清理工作要求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天津的态度具有一定代表性。
诸多专家也呼吁,对已查出的大规模违规兼职问题,不能简单“一辞了之”,需要对违规兼职者一查到底,对已有腐败形成“追缴”;对一些不留弹性的限制与回避条款要坚决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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