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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社区矫正 裁定撤销缓刑收监

2021-05-16 19: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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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判决的刑罚。但考验期内如果不知悔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将撤销缓刑。

2020年5月,被告人尕某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尕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尕某某某无视法律规定,离开居住地且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无视要求退出微信管理群并拉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受到司法局训诫、警告和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违反了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囊谦县司法局于2021年5月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尕某某某的缓刑。

接到书面建议后,玉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迅速出发,驱车前往囊谦县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囊谦县开庭审理该案件,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尕某某某经本院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了司法机关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尕某某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尕某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玉树市公安局民警协助下将罪犯尕某某某带回并移送玉树市看守所羁押。此次庭审还组织了当地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参加旁听,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社区矫正是缓刑执行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组成部分。按照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的学习、帮教及社区服务,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尕某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让自己失去了自由。玉树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尕某某某撤销缓刑并将其收监,在为其他缓刑犯敲响了警钟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提请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来源:刑事审判庭

原标题:《拒不接受社区矫正 裁定撤销缓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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