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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权益也要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吴玉蓉 发自北京
2014-10-09 18:4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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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遭遇网络信息侵害后该如何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及自媒体转载侵害信息的责任如何确定?最高法出台专门《规定》明确。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规定》共19个条文,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加大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该司法解释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自明天起施行。

 涉嫌侵权者不明,可只起诉网站

        “在以往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往往难以确定,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是否就无法起诉?能不能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澎湃新闻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回答说,考虑到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

        姚辉解释:“如果诉讼之前根本不知道谁在网络上发出了这种信息,如何起诉呢?按照侵权责任法3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承担责任的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第3条明确,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信息是在哪个网站上出现的,这是比较明确的。此时原告仅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可以的,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请求追加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起诉以后,他会觉得我只是一个平台,这个事儿肯定是别人干的。我要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是可以的。这样有利于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规定》第4条还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

        

获取报酬删贴被认定为无效

        《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做出规制,第14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最高可获50万赔偿

        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孙军工表示,《规定》明确加大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孙军工表示,《规定》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姚辉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50万元的上限是借鉴了借鉴其它以往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类案件的数额的认定和有关的标准,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研,包括对大数据的分析,在全国范围内一般是认定这个数额上限。“这个数字也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和老百姓的承受能力。”

 相关链接:

 “含沙射影”“指桑骂槐”也要承担后果

        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今天最高法公布的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是“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从法院对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影射”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2年5月19日,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2012年5月30日毕成功转发并评论其于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微博。主要内容是,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

        2012年5月30日19:10,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新闻板块之“娱乐资讯”刊登了《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以前述微博内容为基础称:“……知名编剧毕成功在其新浪微博上揭秘章子怡被黑内幕,称范冰冰是幕后主谋。……” 之后,易赛德公司刊载的文章以及毕成功发表的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各大门户网站以及国内各知名报刊均进行了相关转载及衍生性报道,致使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对于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

        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毕成功则辩称,“Miss F”指的是在美国电影《致命契约》中饰演“Clary Fray”的美国女演员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这时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发布的微博的时间、背景来看,易让读者得出“Miss F”涉及章子怡报道一事。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毕成功虽于2012年6月4日发表微博,称其未指名道姓说谁黑章子怡,但该微博下的大量评论仍显示多数网友认为仍是范冰冰实施的所谓诬陷计划,而毕成功并未就此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反驳,否认“Miss F”是范冰冰。毕成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诬陷计划”以及莉莉•科林斯与“诬陷计划”的关系,且毕成功在诉讼前面对大量网友认为“Miss F”就是指范冰冰时,也从未提及“Miss F”是指莉莉•科林斯,故毕成功有关“Miss F”的身份解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易赛德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主办的“黔讯网”发布的新闻负审查、核实义务,《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但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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