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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征求意见剩3天,专家建议重污染预警引入健康危害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谭万能
2014-10-05 16:35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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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截图。

        为期一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只剩下3天。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于9月9日发布的通知,10月8日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都可以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10月4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通过其网站发布修改建议书。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建议中看到,自然之友提出了三条主要建议,一是“设专章,详细全面规定在大气污染领域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二是“鼓励地方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三是“全面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该建议书已于9月30日递送国务院法制办。澎湃新闻同时采访了参与该建议书意见征集的部分代表,意见大多集中在公众参与环节的缺失。

新法缺乏公众参与环节

        自然之友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与今年4月份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进行比较后发现,前者明显缺失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项目负责人葛枫告诉澎湃新闻,“大气污染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我们应该有上述权利,但是这个法律没有提这些权利。”

        葛枫认为,新法整体上是政府主导的法律,对于大气污染行为的监控、治理和惩罚,规定的基本都是政府行为,而缺乏社会的参与,“只有政府往前走,这样的法律不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建议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既是保障公众的权益,也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文呼应。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顾蓓蓓也表示,希望“大气法”设专章,这个专章要求公布的信息应该至少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政府部门或者环境主管部门他监管信息、重点废气污染源自行监测排放信息”等信息。

        自然之友在建议书中提出,“作为大气污染领域的单项立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与新《环境保护法》保持一致,设专章,详细全面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领域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保障知情、参与和监督权,污染信息公开,环评全本公开,监督举报权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自然之友还希望,新“大气法”不仅要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还因为大气污染是与公众生活关系最密切,也是最为关注的一个环境问题,应该在这方面制定比《环保法》更全面详细的规定。

应鼓励地方制定更严格排放标准

        新“大气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之友认为这个条目,实际上妨碍了地方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建议删除。

        但“大气法”同时又针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设立的专章,制定了相关条目,保证重点区域的大区环境质量。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认为,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应该鼓励和支持重点区域制定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方立峰就表示,由于“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污染形势特别严重,可能治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建议增加一些内容,比如“重点区域应该单独制定严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

        也已经有地方制定了这样的标准,比如今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就规定,北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方立峰同时建议,新“大气法”中应制定更严格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排放,关于环保、火电厂排放等这样一些工业排放标准,还有质量标准,煤炭使用关于硫等煤炭质量标准重点区域应该更加严格”。

重污染天气应对希望引入健康影响评价

        除了自然之友提交的建议书中的建议外,也有一些个人和团体对新“大气法”提出了其他的意见。其中重污染天气应对环节,是意见较为集中的章节。

        方立峰还认为新“大气法”中重污染天气应对环节中,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应进一步完善,不要局限于重点区域。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只提出要在重点区域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但“重点区域之外西安、武汉、甚至是哈尔滨都出现重度雾霾情况”,这些地方在未来可能出现重度雾霾的时候,同样应该有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机制。

        除了预警机制以外,还有专家提出应该配套应急预案。虽然新“大气法”提出了诸如停产限产、限行、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等措施,但什么情况下该实施,实施的程度如何,没给出指导性意见。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新“大气法”“缺乏公共卫生视角”,“重污染是什么意思?超多少算重污染,超多少算轻污染?这些其实是以健康危害为出发点进行界定的。”虽然考虑我国社会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可行性等方面因素,暂时无法实施WHO推荐的标准,但仍建议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时,将健康影响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潘小川认为,新“大气法”要求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是好事,但监测预警时,应考虑健康影响的因素,“中国不同地区,同样大气污染,同样颗粒物PM2.5浓度,但是成分不一样,健康影响可能差别很大”,如果“已经产生了健康危害,才去发出预警信息,这样的预警价值就小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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