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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多管齐下打击经济犯罪外逃

2014-09-29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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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22日部署“猎狐2014”行动开始,全国公安部门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已从境外带回100多名经济犯罪嫌疑人。

        这些人中,既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工厂销售款20余万元的“小脚色”,也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数亿,涉及3000多人的特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还有公众关注了10多年,即将归案的前温州市副市长(出逃前为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尤其是后者,更加让人看到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之大。

        每带回一名犯罪嫌疑人,公安干警往往在劝返、引渡、遣返三种方式之间选择。所谓劝返,就是公安干警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使其认清形势,回国投案。所谓引渡,就是根据两国之间签署的引渡条约,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将其移交中国。所谓遣返,就是通过相关证据,向所在国警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得到确认后,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执法机构合作,实施抓捕。

        三种方式都不容易。劝返需要找到犯罪嫌疑人,掌握其心理活动,还需要耐心细致;引渡需要两国之间签署引渡条约,而目前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只有30多个国家;遣返则更需要所在国的配合。

        好在中国近年来经济实力大增,国际警务合作越来越顺畅,为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带来不少便利。尽管如此,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外逃,仍需多管齐下,才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经济犯罪分子逃到国外,所在国的警方未必有将其缉拿归案的积极性,而如果中国政府承诺其所携带的赃款赃物被追缴后,所在国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则可以调动反腐败合作方的工作积极性。实际上,收益分享和赃款分割也是国际上反腐合作的通用做法。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在追回账款赃物过程中,应发挥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被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代表国家追讨贪腐资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在资产流入国提起民事诉讼是合适的;国家授权个人和社会团体代表国家参加追讨腐败资产的诉讼,易于在更大范围内发现腐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藏匿的犯罪所得,而且法理上也说得过去,并且,国家可以考虑给予个人和团体相应的鼓励和资助。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中止诉讼。而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如果需要缔约国协助追回腐败资产,就应该提供生效判决。两者不能衔接,成为追回腐败资产的制度障碍。因应形势,中国应当设定严格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而逃避审判。

        此外,目前带回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不少是被“劝返”回来的,事实证明该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行之有效。但目前这一手段还是权宜之计,在实践中应该逐渐明晰其法律地位。

        经济犯罪一般都是高智商犯罪,遏制这类犯罪的猖獗,并予以有力打击,需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本领。如何掐断那些在经济利益面前跃跃欲试者的犯罪念头,是反腐败治本之策的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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