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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偷窃室友iPhone:放人?判刑?南京探路“刑事和解”
2013年,南京一高校在校大学生小江趁着同学离开宿舍,偷走其价值约4000元的iPhone5手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小江也对自己的“一时贪念”非常懊悔。那么,对小江应如何处理?放人还是判刑?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如果操作不慎,可能会让涉案青少年一辈子走不出“罪犯”的阴影。
南京栖霞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是这样做的:让双方当事人见面,在协调员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轻微犯罪的小江最终免于刑事处罚。2014年9月,小江顺利考上研究生。他的人生,幸运地未受影响。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在校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机制研究”课题组学术组组长。为轻微犯罪找一个“新出口”
对于此类轻微犯罪案件,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往往有两种做法:
一是,学校保卫部门按“学生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处理,通过退赔、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而不再移交给公安机关。这样处理,虽对学校、学生都有现实的好处,但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规定(此案已构成了盗窃罪),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
二是,公安、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尽管这类犯罪大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或会对这个学生造成终身的负面影响。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说,一部手机几千元,就可能把一个大学生给毁了。这其实是偶发性的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刑罚值得商榷。如果认定他为罪犯,他可能一辈子都背负着“罪犯”、”坏人“的标签,他就可能真的按照坏人的方式去做事,而不利于改过自新。
那么,如何处理这种以在校学生为主体的青少年轻微刑事犯罪问题呢?
为破解此难题,2013年12月,南京仙林大学城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设立了全国首家“青少年刑事案件和解中心”,探索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和解”。
据澎湃新闻了解,南京仙林大学城有13所高校,在校大学生人数约有14万,每年发生的大学生轻微犯罪案件是个不可小视的数字。“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的成立,为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找到一个新的出口。
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检察长倪一斌,“在校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机制研究”课题组实务组组长。“刑事和解”并非一定不用刑罚
刑事和解,指的是被害人与嫌犯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以大学生为例,轻微犯罪多表现为学生之间的盗窃手机、手提电脑、少量现金等情形。
栖霞区检察院检察长倪一斌说,在处理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时,如果面向未来、着重教育挽救,让其更可能塑造成为有用之才,使之重新融入社会;如果立足于报应惩罚,给贴上“坏人”或罪犯的标签就会越陷越深,并最终走向社会对立面。
南京栖霞区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聘请高校、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协调员。双方当事人自愿谈和解,协调员居中协调,司法机关人员出席,不参与会议讨论,但会审查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既然是和解,有谈成的,也有谈不成的。谈成和解,也并非一定免于处罚,还要看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和悔罪态度。
狄小华教授说,达成刑事和解,可以有机会免除、减轻刑罚,但千万不要认为和解了,就不要刑罚了。
防止“花钱免刑”和过于偏向加害人
青少年刑事和解,会不会出现“花钱赎刑”、“没钱坐牢”的情形?
狄小华、倪一斌领衔的课题组认为,在实践中,不仅当事人更看重对方是否赔偿或谅解,而且公安司法机关也主要关注赔偿与谅解。也就难免出现“和解的异化”,表现为:受害人“要挟”侵害人而“漫天要价”,有钱的侵害人为“收买”受害人而不惜砸钱,无钱的侵害人因没有能力赔偿,即使真诚悔罪,也无法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因此,公安司法机关要尤其提防上述“和解的异化”情况的出现,准确适用刑事和解,并且要考虑侵害人承担责任方式的多样化,比如劳务等。
有高校工作人员提出,刑事和解是否过于关注加害人权利,而忽视受害人?
对此,狄小华说,刑事和解,首先关注的是受害人,然后才是加害人。帮助受害人重新融入社会,一是物质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身体损害能否恢复,精神损害能否补偿,二是由犯罪造成的心理伤害能否得到恢复。至于加害人,通过谈话反思、赔偿、道歉等方式真诚悔过,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需要社区、学校、邻里能重新接纳、包容他,社会共同参与。
澎湃新闻获悉,刑事和解倡导的是多方参与下的面对面沟通,如同一场团体心理治疗。
比如,南京一高校宿舍,4名女生半夜集体被盗后,一直心存恐惧。在和解现场,有女学生倾诉半夜手机被人从耳边摸走,非常害怕,甚至有时做噩梦。当面对合谋盗窃手机的同楼女生的哭泣和道歉后,4名被害女生终于解开心结,走出了受害阴影,并原谅了侵害同学。
倪一斌检察长介绍,南京栖霞青少年刑事和解中心成立以来,已促成34名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目前,在检察阶段办理了刑事和解12件27人次,这12件案件中的15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通过道歉、赔偿等真诚悔过方式,获得了受害方的宽恕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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