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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耍猴艺人在黑龙江被拘,被控“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
河南耍猴艺人因携带猕猴街头表演猴戏,但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刑事拘留。 CFP 资料
河南新野猴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扬海内外,然而,专业耍猴两千年后,新野耍猴艺人首度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被告。
9月23日,四名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在经过75天的等待后,终于接到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的宣判通知: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四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4位耍猴艺人的辩护律师、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的宋杨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4人于2014年7月9日携带自己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带回公安局。因他们携带了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但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7月10日,他们均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
有饲养证无野生动物运输证,4名耍猴艺人遭刑拘
新野猴戏,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盛行,现在猴戏演出遍及全国,并到过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巡演,被海内外媒体多次报道。作家吴承恩在新野当县令时就大力弘扬猴戏,并据此写出中国四大经典名著之一的《西游记》。2010年6月,新野猴戏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据宋杨介绍,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7月9日羁押鲍凤山等4人后,很快查清4人所带的6只猴都有合法饲养证,但因为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次日被刑事拘留,将他们羁押在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8月13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黑东京城林检侦监不批捕[2014]6号),认为鲍凤山等人“涉嫌的罪情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没有社会危害性”,“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鲍凤山”。
8月14日,森林公安依据上述决定,给鲍凤山等4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公安表示,拘留时扣押的6200元现金要用来支付取保金,6只猴子也没有返还。宋杨认为,公安的做法是不正常的,按正常流程,取保候审都是被拘留的人主动申请并交钱,不会有公安方代办的情况。
4位耍猴人取保候审后,继续向公安讨要猴子。但他们等来的不是猕猴,而是起诉书。出具不批捕逮捕决定书的东京城林区检察院,随后又提起刑事责任起诉书,追究4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责。
起诉罪状遭质疑
9月4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于9月23日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从该案判决书上看到,23日,法院正式判决4人均犯《刑法》中的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宋杨向澎湃新闻表示,被告人的做法不构成犯罪,理应无罪释放。他认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该是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而不应该是合法拥有物权的动物的运输。
对本案的判决结果,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也认为并不合理。“最多就是行政处罚,不应该刑事处罚。” 迟夙生认为,没有办理运输证,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因为卖艺不是贩卖运输,如果有执照是允许进行的。
面对质疑,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刑侦科长陶磊对澎湃新闻说:“这个案件已经判决了,没有什么见不得光的地方,我可以保证。”
9月27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检察院起诉科长、本案公诉人薄淑君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案件已经审结,并且法院已经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服从判决。
宋杨表示,虽然4个耍猴人都反对判决结果,但是他们还是决定放弃上诉。“他们在外面折腾不起了,没有钱待下去了。”
一只猕猴没收期间死亡
4人免除刑责后才获知,他们带来的6只猕猴已有一只“因病死亡”。
《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的编辑马宏杰关注新野的耍猴人已经11年,他质疑称,为何身体健壮的猴子“被公安以保护猕猴暂时没收后就莫名其妙的死了?他们这么做也叫保护野生动物吗?”
陶磊解释称,当时公安将猴子寄养在公园,死亡的猴子是生病死亡的。对此,迟夙生认为,猴子有特殊的生活习性,不能简单地寄养到动物园,警察需要对猴子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
马宏杰介绍,4名被告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从事猕猴繁殖驯养和民间表演的民间艺人,属于该协会会员。他们持有的演出猕猴属于祖辈传下来的自繁自养的,经过许多代人驯化出来的家养猕猴,在主人家里与人一起生活,形影不离,就像家人一样。
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告诉澎湃新闻,“野生动物运输证”的办理非常麻烦,耍猴艺人流动性较大,办证并不现实。“虽然有规定,但耍猴的都没办过。” 张俊然说,这是他听说的国内第一次发生耍猴艺人没有办运输证被控刑事犯罪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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