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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精神和人格升华:浙高院“指引”法官“八小时以外”
“法官应不断追求精神和人格的升华,营造和享受平静、简单、健康、快乐的生活”, 9月23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发《法官业外行为指引》,督促他们管好“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避免因不正当或看似不正当的言行而与法官职务和身份发生冲突。
2012年,浙江省高院曾发布《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官拒请、拒礼、拒托提示手册》,被最高院在全国法院推广,此次的《指引》可视为其“姊妹篇”。
业外行为,一般指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从事的与履行职务无关的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蓝皮、手掌大小、文字配漫画的《指引》涉及法官业外活动的10个方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与律师的关系,家庭关系及其他人际关系,投资理财、借贷等经济活动,休闲娱乐活动,维护个人权利和牵涉诉讼,微博、微信、网络发帖,授课、写作等学术活动,保守审判秘密,共20条内容。不仅警示不能做什么,还告诉法官哪些可以做、遇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
“法官与律师可以就碰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学术、法理的探讨、交流,但不宜就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不能帮助打听案情或介绍案源,更不能与可能涉案的律师有经济利益或人情方面的瓜葛,如接受其买单的娱乐、旅游或其它消费活动”;
“法官生活在社会中,如因购物、停车、相邻关系等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和摩擦,要秉持正直低调、真诚谦恭、与人为善的态度消除摩擦。即使遇到无端的指责、辱骂甚至威胁,也应冷静克制,寻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宜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以谋求照顾或以势压人”;
“法官有权通过合法方式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但法官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要仔细思量,慎重决定,因为可能会被人以为利用身份获得有利裁决。法官对本人的案件或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平等参与诉讼,不能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也不能利用职权调查收取所需证据”;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德行操守、言行举止普遍抱有比普通民众甚或普通公职人员更高的期许,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保持谨慎、励志、约束和自律”,浙江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翁暨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当然,法官与普通民众一样有进行业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所以,《指引》在措辞上较多使用了“可以”、“宜”、“尽量避免”、“不可”等,尽量做到柔和、委婉,使法官易于接受。
事实上,法官的业外活动是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重要场域,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开房事件、云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殴打保安事件等。浙江法院也有类似案例。2009年2月,金华婺城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郭坚身陷“艳照门”,被举报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受贿赂,后因贪污罪、受贿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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