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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暴恐音视频,公检法强调渠道商责任:放任就是共同犯罪
日前,“两高”联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散布暴恐音视频者外,允许或放任他人散布音视频的相关人员,也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暴恐视频、音频的传播在暴恐行动中往往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亦是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
2014年6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从破获的昆明“3·01”、乌鲁木齐“4·30”、乌鲁木齐“5·22”等多起暴恐案件看,涉暴分子几乎都曾收听、观看过暴恐音视频。
今年以来,暴恐音视频违法传播的形势尤为严峻,“东突”等分裂势力在境外网站发布的暴恐音视频数量较往年大幅增加,并不断通过各种渠道传入境内。这些音视频暴力恐怖、极端宗教思想,煽动性极强,危害极大。
也正因此,全国从6月起集中展开铲除网上暴恐音视频专项行动。其内容包括:封堵境外暴恐音视频、集中清理网上暴恐音视频、查处违法网站和人员,并且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开通民间举报渠道等。
9月上旬,新疆喀什地区公安局还开通了网上暴恐犯罪活动信息举报平台,并公告称,公众发现暴恐音视频可向“平安喀什”公众微信号或QQ、邮箱进行举报,警方将根据内容、危害程度等,每条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公检法三部门此次出台的《意见》则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对相关犯罪行为的界定。其中规定,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
此外,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却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则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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