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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决书首现法官助理署名,司改或将明确其权利义务
9月16日,实名认证为北京高院法官的“髙之”在微博中晒出北京高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一份判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判决书中除了常规的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外,还署了法官助理的姓名。“髙之”还称:“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判决书,首次出现法官助理署名。”
据悉,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四大改革之一,这一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而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高院的做法也许意味着在未来司法改革中,将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权利和义务。”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禄生说。
法官助理署名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深圳一法官分析,北京高院此举表明该院已经正式开始试点法官助理。
据他所知,目前法律文书写作要求中并无明文规定法官助理的署名问题,就发展方向而言,他认为由法官助理在文书落款处署名并无不当,体现司法公开的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王禄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几乎没有遇到过给法官助理署名的判决书,法官助理还只是最高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产物,目前立法中还没有明确法官助理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高院的做法也许意味着在未来司法改革中,将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权利和义务。”王禄生说,按照最高法院现在司法改革的规划,法官助理是专业上辅助法官的人员,比如案件的讨论、撰写判决书草稿等,就应该承认其劳动成果,有署名的权利,此外,法官助理署名也意味着要对判决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这两者是统一的。
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据了解,2004年,最高法院开始在海南高院、深圳中院等18个法院首批试点法官助理,2008年,第二批试点在西部12个省份的800余个基层法院启动。
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如审查诉讼材料、确定举证期限、草拟法律文书等。
《人民日报》2009年2月报道,时任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的宋建朝透露,在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已经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但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翻阅近百份文书,都没有发现有法官助理署名的判决文书。
在深圳一法院工作近两年的法官助理郑小姐说,法官助理是法官背后默默无名的助手,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给法官助理署名,是对其工作的认可和肯定,应当鼓励。
但律师黄思敏认为,目前《法官法》等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擅入判决书似有不妥。“如果判决书是法官助理所写,那么是否违反集中审判原则?写入判决书是否造成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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